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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双方违约、不安抗辩权对比分析

时间:2012-06-29 06:17来源:水云天 作者:大洋妞画画 中国法律网

一、预期违约

合同法》

第108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107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13 条第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对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预期违约制度含义

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

2、明示违约含义与要件

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至之前,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主观)

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明示违约的一方必须明确肯定地向对方提出毁约的表示,即违约的一方只有自愿肯定 地并不附带条件地表示毁约 的情况下才构成明示违约。

2)明示违约的一方必须是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以前 ,作出不履行义务的表示。

3)违约一方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而使合同目的落空

4)违约一方的明示毁约行为必须没有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包括合同关系自始不存在、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等。

3、默示违约含义与要件

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虽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 ,但以自己的行为或者现状 表明其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

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一方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这种预见是由另一方的行为而产生 ,如破产等

2)一方的预见有确凿的证据

3)一方预见不能或不履行合同后,必须向对方提出履行担保 的要求,要约的撤销 。被要求提供履约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间内提供充分的保证

4、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

1)直接起诉,第108条,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时,相对人可直接起诉。基于预期违约可提起诉讼,追究违约责任。

22)解除合同。预期违约本身并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但守约方基于预期违约可单方解除合同。同时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33)坚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对方履行。

44)采取保障措施,守约方为保障自己的利益,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

二、双方违约

《民法通则》 113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 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学会合同

双方违约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其依据合同所应尽的义务。

构成要件:

1、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

2、双方当事人都违背了其应负的合同义务

3、双方的违约都无正当理由。

双方违约情况下,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因其过错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而确定各自的责任。

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成立一般以推定的过错为要件,且违约责任的大小也以过错的大小为转移。

三、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

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69条当事人依照本法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对于运输合同纠纷 。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对比分析

1、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是对可能丧失对待给付一方行使的权利,是一种法定的救济权;预期违约是对当事人特定违约行为的表述

2)不安抗辩权是负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形式要受到合同履行先后顺序的限制,后履行的一方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是任何当事人一方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至前,明示或默示违约。

3)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对方的财产急剧减少、信用恶化而导致有不能履约之危险;预期违约的原因则是多方面的。

特别注意: 根据《合同法》规定,默示违约是合同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即默示违约只发生在一方在主观上将拒绝履行合同的情形下,而不包括其在客观上将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这与明示违约无本质区别,在合同法中,实际上并未区分明示违约与默示违约。《合同法》以主观不履行和客观不能履行为标准,将传统的默示违约制度调整的情形一分为二:主观上将不能履行合同的,由默示违约制度调整,客观上将不能履行合同的,由不安抗辩权制度调整。

2、双方违约与不安抗辩权

双方违约必须与合同当事人正当行使合同抗辩权相区分,如果一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者不安抗辩权,则不能认定为双方违约。如一方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另一方拒绝付款,这是正当行使合同抗辩权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双方违约。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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