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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招聘“男女不平等”将受罚

时间:2012-06-30 05:44来源:刘文元 作者:皓皓白雪 中国法律网

  【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通过 成内地首部性别平等地方性法规

  记者昨日下午获悉,在6月26日至28日举行的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由深圳市妇联参与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草案)》(下称《条例》)顺利通过第三次审议,标志着我国内地首部性别平等地方法规正式出台。

  《条例》加大了反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的力度,但广受媒体关注的“育婴假”和“女性弹性退休制”在最后一审被删除。

  亮点一:

  招聘广告有性别歧视

  将受到法律惩罚

  深圳作为一个特殊的移民型城市,招聘中明确要求招男不招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工被强令解除劳动合同等时有发生。近年来,深圳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将《条例》作为其中一个重点。市妇联从2009年开始此条例的立法工作,前后历时三年。

  记者发现,这部法律有着诸多的亮点,比如《条例》明确规定,招聘广告提出性别限制将受法律惩罚。根据2011年深圳市妇联的调查结果显示,女性在求职过程中42%遭受过性别歧视,在晋升、薪酬和福利以及培训中50%、34%和12.4%的女性遭受性别歧视。

  记者昨日在罗湖人才市场看到,不少公司在招聘人才方面都对性别提出了要求,除了一些服务行业,绝大多数对性别有要求的企业都倾向于招男性,有的直接写明“男性优先”,有的虽然同时招收男女员工,但对女的相貌、身高以及生育方面都有要求。

  《条例》出台后,这种状况将会得到有效遏制,比如当事人可以向市性别平等促进机构投诉,要求处理。市性别平等促进机构可以向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布;还可以提请市劳动部门处理。对逾期拒不改正的,市劳动部门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对于申请获得或者已经获得市、区政府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单位,以及获得政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还可以提请主管部门驳回申请、撤销资助或者荣誉称号。

  亮点二:

  遇家庭暴力女性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对家庭暴力的公权干预。据悉,深圳市妇联信访室接待的案件中,家庭暴力案件占15%,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记者昨日在深圳一所看守所看到了一位中年妇女林某,在看守所已经呆了一个星期了,她因刀砍丈夫被警方控制。林某告诉记者,她和老公本来是摆夜宵讨生活的,人到中年以后,跟老公关系一直不怎么好,老公干什么都对她颐指气使,还跟别的女人打情骂俏,不仅如此,爱喝酒的老公还经常对她动手。那一次,喝得醉醺醺的老公一回来就找她吵,还抓住她的头发往电视机上撞,林某终于忍无可忍,随手拿了把菜刀在老公肩膀上砍了一刀,砍成重伤。

  为有效制止此类家庭暴力问题,《条例》专门规定了对曾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提请法院对施暴者实施限制行为的保护令,要求施暴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能接触受害人,保护女性的人身安全。

  亮点三:

  发布性骚扰指南帮助女性维权

  根据2010年深圳市妇联立法调查,33%的女性遭受过性骚扰,比例之高令人咋舌,但是这些年维权成功的比例少之又少,绝大多数女性选择了忍气吞声。

  广东擎光律师事务所的马律师告诉记者,“在权力面前,被骚扰者往往别无选择,不就范会失去职位、晋升等机会。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往往都选择沉默。”更令这些女性放弃维权信心的是,反性骚扰在证据收集上存在很大的难度。

  这次通过的《条例》,在反性骚扰方面,明显增加了可操作性。通过发布反性骚扰指南、进行反性骚扰教育和投诉、举报三项措施来规定了对性骚扰的预防和制止。如对违背他人意愿,利用职务、雇佣或者其他便利条件,明示或者暗示使用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等形式,作为录用、晋升、报酬、奖励等利益交换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处理。员工也可以向有关单位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等。

  遗憾:育婴假、弹性退休制成“泡影”

  《条例》在一二审时曾引起媒体广泛关注。在此前公布的该条例修改建议稿中,实行女性“弹性退休制”、家有3岁内宝宝的新爸爸妈妈每年可享10天“育婴假”、设立“男性关爱日”等均引起广泛热议。但是,最终出台的《条例》已经删除了这些曾经最吸引眼球的内容。

  记者了解到,在审议中,有委员认为法定假期的规定属于国家事权,地方不宜规定;且育婴假规定时间长达10天,而当前企业形势不好,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要求删除相关内容。

  对于删除育婴假等内容,有学者认为并不影响《条例》意义, 因为《条例》设立性别平等促进机构、反性别歧视、反性骚扰、反家庭暴力、建立性别统计制度、公共政策性别分析评估制度、性别预算制度、性别审计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突破性、创新性的条款规定,其意义不仅在于以制度安排方式解决性别平等的问题,而是引导整个社会向人类文明进步迈出实质性的一步,必将有力地突破思想桎梏,对人们传统的男女观念带来巨大的冲击,也将给政府制定政策、出台措施、服务民生等带来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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