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专题 主管与管辖[知识体系] (民诉法第3条) 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与其他机关在解决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与权限 《民诉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中国籍的,外国籍的,无国籍的自然人 )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如何确定国籍:通过注册来确定国籍,若在中国内注册的组织,则称为中国籍; 内容掌握: 1.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民法、婚姻法、经济法) 3.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如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法院主管与商事仲裁的关系 《仲裁法》第26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或裁或审(解决纠分的办法),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就排斥了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当事人的防诉抗变要受时间控制(一审开庭之前)。 [总结] 诉讼与仲裁的联系、区别 联系的地方 : 1)起诉阶段:或裁或审 2)起诉之后:仲裁协议异议,当对协议有异议时,中以向仲裁委员会或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3)保全: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没有权力保全;要保全时,仲裁委员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财产所在地或证剧所在地); 4)执行:仲裁协议的执行都是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5)监督:可以撤消仲裁裁决的法院只有仲裁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区别: 1)集中在审判阶段,审判的原则不一样,诉讼中是公开审判(除法定和约定的不公开除外);仲裁是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公开审理为例为(当事人协议授权) 2)审理的方式:诉讼中是开庭审理(公开审判制度);仲裁有两种审理方式:开庭审理;书面审理 3)审级制度:诉讼中是二审终审,仲裁中是一裁终局; 4)调解与和解的处理:处理结果上有区别;和解时: 诉讼中达到和解后可以撤诉,也可以根据和解制定《调解书》(可以接着上讼); 在仲裁中,对比一下刑事。有三种处理方式 :A\可以申请法院制作《裁决书》(终决);B\还可以制作《调解书》; 仲裁中裁决与调解书的区别:这两书生效的时间不同,调解书签收时生效,在签收之前可以反敏;但裁决书做出当日便生效,不能反敏;C\仲裁中也可以申请撤消仲裁裁决 5)仲裁判决与判决做出的原则不同: A)仲裁可以依法之外还可以依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做出(当事人协议选择);判决只能依法做出; B)形不成少数服从多数时怎么办: 诉讼时,先评议然后报审委会;仲裁中以首席议会员的意见为主 C)判决中最重要的组成是争议事实和裁判依剧;而在仲裁中可以协议不写争议事实和裁判依剧(保密); 6)对裁决的内容是否签名不同:诉讼中判决必须签名;而仲裁判决中可以签名 .法院主管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性程序。 这个仲裁是强制仲裁 例题:王某是某电网公司员工,在从事高空作业时受伤,为赔偿问题与电网公司发生争议。王某可以采用哪些方式处理争议? ABD 和解与调解的区别:有无第三人的区别,能用调解的就可以用和解 3.法院主管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 (1)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要阶段,是否经过人民调解完全由当事人自行确定; 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只具有契约的效力;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履行合同; (2)同一个事实法律关系有两个合同时,后一个效力优先于先一个,要第一个有效力必须撤掉第一个; 例:甲欠已1000元,不还,后经和解,达成新协议,只还900,可是过期仍未还,这时已要起诉甲,应该起诉900还是1000呢 答:两个法律关系都可以起诉,只是举证过程不同 当你起诉900时,要被起诉方举证偿还证据;若起诉1000时,则举证方变成了起诉人,要起900这个协议说清楚 ,否则被起诉方会拿900协议进行对抗; *(2)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甲和已签定一个合同,若有争议则提交仲裁,在履行中有争议时? 1)甲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可以起诉;但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有抗变权(防诉不禁诉) 2)法院受理起诉时,发现仲裁协议怎么办:不预受理,告之到仲裁机构仲裁; 3)受理之后发现仲裁协议怎么办:驳回起诉,审判。告之到仲裁机构仲裁;(有效仲裁协议,排除司法管辖权) 法院 并不审察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只要存在协议就驳回,仲裁协义效力认定要到中级人民法院 4)受理后没有发现仲裁协议,另一方若拿协议抵抗,法院应该如何处理:防诉抗变可以,但必须在法院首次开庭前,若过了期限了,就丧失了防诉抗变的权力,法院取得管辖权。
(民诉法第19条) 判定级别管辖的两个标准: 1)影响力,重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重大涉外案件(意见第1条) 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意见第3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意见第2条) 2)案件的性质 (1)知识产权案件(专利、商标、著作权、涉及域名的侵权案件)。 A\专利,涉及域名的侵权案件铁定了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 B\商标和著作权纠分是由中级以上 人民法院管辖,但较大城市经过人大批准或向人大备案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约定仲裁协议所在地;协议签定地;申请人/被申请人所在地的海事法案 (3)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与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中级)法院管辖。 仲裁协力效力的认定:仲裁协议约定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发法院管辖,若约定不明确则由仲裁协议签定地或申请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涉及涉外仲裁协议时:约定仲裁协议所在地;协议签定地;申请人/被申请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前后顺序之分 最高院可以做司法解释,它可以审理由他自己决定可以审理的案件 .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当事人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 (1)*** 法人: 标准为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意见第4条) (2)其他组织:住所地,登记注册地 (3)公民:①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有两个标准 ②经常居住地(如何判定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做牢的人如果做牢超过一年则就有经常居住地了)。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意见第5条)。 注意:如果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 ,即当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条) *****判定经常居住地的条件:起诉时正居住在此地,并且到起诉时在此连续住了一年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若没有经常居住也只能适用于住所地(户籍所在地); 若户口被迁出没有落户时(但迁出时限不能超过一年),原户籍所在地有管辖权;超过一年的,有经常居地的经常居住 地法院进行管辖,若没有经常居住地则居住地管辖; *****经常居住地优于住所地;住所地在没有经常居住时,优先于居住地;超过一年时,即没有经常居住地也没有住所地时 ,适用于居住地; 例:郑洲市中原区的王某向他的朋友借了10万元钱,2003年5月份到北京宣武区开设了一个商品批发店,2004年7月份,商品批发店关闭,同月,王某到朝阳区开设了一个打字复印室 ,05年时,李某需要钱,向王某索要决定起诉,这时哪个法院有管辖权?郑洲市法院 若换一个条件,2004年9月把户口签出,,其他条件都一样,此时还应在郑洲市人民法院((签出距起诉日不超过1年)) .确定管辖的原则——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条) 《若干意见》作了进一步补充规定: *(1)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 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 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意见第17条)。 (2)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意见27) .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3条、意见第6、11、12条)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 的诉讼;(公告送达)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 的诉讼; 有关身份关系与身份关系的诉讼的区别: 有关身份关系包括了于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但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可以有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原告选择了原告所在地的法院,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几个被告在一个辖区的时候,只能是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意见第13-16条)考的少,不是重点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的离婚案件的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的离婚案件的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纠分;侵权纠分 特点:以被告住所地和法律关系发生地/侵权结果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规则:(1)除因海难救助费用与共同海损引起的纠纷以外,其他各类案件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法定管辖权;(2)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 条,意见第18—22、24条)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1)没有约定合同旅行地 2)口头购销合同,没有书面 3)合同没有实际旅行,并且合同约定的旅行地与双方住所地都不一致时 契约管辖与法定管辖:约定优先于法定 [案例]A区甲公司与B区乙公司签订一份化工原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区甲公司向B区乙公司提供一批化工原料,交货地点为C区乙公司第一仓库;并约定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原告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解题思想:依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先看有无约定,看约定是否有效,再到法定判断; ①合同签订后,由于A区甲公司未能及时向B区乙公司提供化工原料,致使B区乙公司因原料短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双方就B区乙公司的损失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乙公司决定起诉,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②合同签订后,B区乙公司与A区甲公司协商将交货地点改在乙公司在D区的第二仓库。交货后,乙公司发现该批原料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要求甲公司承担提供不合格原料的违约责任,甲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乙公司决定起诉,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条件:约定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原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约定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B区法院和C区法院均有管辖权。 约定交货地点在B区。 .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有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双方需以书面形式约定,口头协议无效。(2)只能就合同纠纷约定;(3)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4)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5)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6)协议必须做出确定、单一的选择。协议不明或协议选择了两个以上可选择的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若约定了两个法院,而其中一个不是4中的五个之中的,则协议有效) [相关知识点] 涉外协议管辖与国内协议管辖之比较
:涉外的制度中对当事人的选择权更加尊重 2.法定管辖:(《民诉法》第24条) 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性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案件中合同履行地的判断: 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具体规定:《民诉意见》第19条第2款、20、21、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第24条。 (1)对购销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要参照《最高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理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来确定,民诉意见第19条第1款作废 规定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以约定的为合同履行地,未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履行地 规定2: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或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19条2款: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意见第20条) (6)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7)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而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8)最高人民法院还对联营合同的地域管辖作了如下规定:第一,法人型联营合同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伙型联营合同,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协作型联营合同,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如法人型联合体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法还专门对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履行地点作了规定。根据该法第178、184条的规定,这类合同的履行地点,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二)一些特殊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的确定(适用密切联系原则) 1.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6条)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7条)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8条) ★★★(三)特殊侵权案件的管辖(民诉法第30、31、32、33条) 1.铁路等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30)。 2.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主要针对外国船舶)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紧密接触原则)(民诉法第31条) 3.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32条) 4.共同海损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与航运有关)(民诉法第33条) 总结:被告住所地没有管辖权的案件:铁定由原告管辖的7类案件;上面3、4(不是侵权案件,不存在被告主动犯错);变更监护人的案件(被监护人住所地) ★★★(四)一般侵权案件的管辖(民诉法第19条,意见第28、29条) 《民诉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意见第28条) 具体侵权案件的管辖: 1. 产品质量侵权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意见第29条) 产品质量侵权案件的当事人特殊,举证责任特殊 当事人:可以是出产人,可以是经销人,还可以迁涉到运输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举证责任倒置:瑕疵产品致人损害,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生产者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证事由进行举证; 通过报刊、杂志来侵权;侵权结果发生可以有多个, EG:报纸的所有的发生地,可以找你觉得合适的地方进行告状 当事人 1)被告人较特殊:可以有多个被告人,可以单独告,但不能强行追加另一个人;可以共合告几个,必要共同诉讼;若是职业出版时,只能告出版商 2)人死了,侵犯了死人的名誉权时,近亲属(非实体权力义务主体)成为当事人 执行方式特殊: 代为旅行:法院替旅行 3.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 当事人:非实体权力义务主体成为主体的情形,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可以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 起诉前可以要求停止刊物的发行(诉前行为保全),诉前行为保全的案件就限于知识产权案件 4.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特殊情况:诉前行为保全,诉中叫提前执行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的方式改变这种管辖。专属管辖具有两大特征:一是强制性,二是排他性(只排其它法院,不排仲裁 )。(民诉法第34条)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知识点] 涉外诉讼中的专属管辖:只能由中华人民共合国法院管辖的案件,但具体由哪个法院管辖由法定管辖来确定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③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纠纷均具有管辖权(民诉法22条)。 选择管辖是指当事人可以在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之中选择其一作为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可见,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共同管辖是选择管辖的基础 [考点] 共同管辖情况的下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1)原告选择;2)若没有选择同时向两个法院进行了起诉,则先立案的法院有管辖权;3)但当另一个法院不知道有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在立案受理后才发现已经有法院立案受理,则要移送管辖;4)受理前发现的不给受理;5)若两个法院同时立案,出现管辖权争议,先协商再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6)若没有共同上级法院的,则逐级协商上报,直到上报到共同的上级的法院裁定;7)在上报的过程中,若有一个法院迫不及待的把案子给判决了,则上级法院可以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消判决,可以自己提审,也可以指定管辖,做出判决的法院丧失了管辖权,在撤消之前做出的判决有效 ;
与法定管辖不同,裁定管辖是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所确定的管辖。作为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裁定管辖主要包括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与指定管辖制度。 移送管辖(民诉法第36条)前提是没有管辖权,受理之前发现没有管辖权,则不给予受理,移送的次数只能一次,出现情况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1)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结合《民诉意见》第34、35条——管辖中的恒定原则 指定管辖(民诉法第36、37条)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关于指定管辖,应当重点掌握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以及应由哪个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具体包括: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受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时,应当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自然灾害等 ),不能行使管辖权时,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 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管辖权转移(民诉法第39条)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某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一种管辖权转移。包括: (1)自下而上的转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案件。 (2)自上而下的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违反级别管辖 管辖权异议 *(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 《民诉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提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2)提出异议的期间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3)异议的对象只能是一审案件的管辖权 原告在告之前已经选择了管辖的法院,在运作的过程中再有权异议是不是权力太大了呢,那样权力太大了,要进行限制,但以下几种情况原告可以有异议: 1)共同诉讼中的其它没有选择的原告 2)移送管辖之后原告对被移送地有异议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