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且属于地方税务局税收管辖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地税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 二、税务登记的范围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起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起开始实施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三、税务登记的种类 根据《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并于起开始施行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我国税务登记大体包括以下几个种类: (一)设立登记 《征管法》第15条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看着税务稽查内容。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合法证件; 4、生产经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租赁协议;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6、法人(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的税务登记代码。税务登记代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具体规定为: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二)变更登记 《征管法》第16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需要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有: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等); 4、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等); 3、其他有关资料。 (三)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在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按期复业的,以核准停业期止日期作为复业日期;提前复业的,以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纳税人需按时领取原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等资料。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限满前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批停业期限。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主动实施复业处理,视为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并将原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交还纳税人。 (四)注销登记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税务稽查程序。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六)扣缴税款登记制度 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四、税务登记审批 (一)设立登记审批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首先审核受理的设立登记申请是否属于本单位的管辖范围,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利用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号码进行审核对比,检查是否有在案的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记录。将组织机构代码与已使用的纳税人识别号进行审核对比,检查是否有重码问题。审核完毕后,将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录入微机,传递税源管理岗进行纳税核定,之后上报县(区)局税务登记管理岗审批,审批完毕后转本岗,最后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二)变更登记审批 办税人员应首先审核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对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利用其居民身份证号码进行审核比对,检查是否有在案的未履行的纳税记录。对涉及税种变更的,将《纳税人税种登记表》连同其他有关资料录入微机,传递税源管理岗进行税种登记,然后上报县(区)局税务登记管理岗审批后转本岗,最后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停、复业登记审批 对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内申请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发放并令其填写《停业登记表》,审核其是否持填写完毕的《停业申请审批表》到有关环节分别办理各种停业手续:使用地税部门发票的,是否持《发票领购簿》和留存发票到发票管理岗办理了缴销发票事宜;有在查案件的,是否到稽查部门办理了结案事宜;是否已在申报征收岗办理了清缴税款手续。对按期或提前复业的个体工商户,须持《停业申请审批表》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领购簿》等。需延长停业时间的,重新核批其停业期限。 五、税务登记证 (一)税务登记证的概念 税务登记证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核发的抽象性的征税通知,是国家税务机关颁发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纳税人,允许其从事经济活动并依法纳税的法律文书和权力证明书。 (二)税务登记证的作用 除按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持地税部门税务登记证件可办理下列事项: 1、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领发票; 4、申请填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5、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六、非正常户管理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七、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的检验期限,携带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验证报告表》,办理税务登记验证。具体验证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统一规定。 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一般实行三年更换一次的制度。纳税人应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期限,携带税务登记证件等有关资料,按设立税务登记程序,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手续。具体换证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 八、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九、税务登记涉税处罚 (一)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征管法》第60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征管法》第60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征管法》第60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四)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七)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