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为各缔约国之间相互承认,共同遵守。所谓“优先权”是指:任何缔约国的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专利为6个月),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专利,其在后申请可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也就是,事实上著作权人 。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优先权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一个国家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再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 上述的“一定期限”,通常被称为优先权期限,在此期限内他人就同一内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提出的另外一项申请,不能使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无效。相反,专利局应当将他人的同样内容的申请驳回或者宣告无效。例如,申请人甲在2005年5月1日在我国就一项发明申请了专利,申请人乙于2006年4月1日在日本就同一内容提出专利申请,但是申请人甲又于2006年4月1日到日本就同一内容申请专利并要求优先权。虽然,乙在日本的实际申请日早于甲,但是,甲的申请日是按照其优先权日算起的,亦即申请日为2005年5月1日。因而,甲的申请在先,乙的申请将不能获得授权。 因此,一项发明在一个缔约国提出申请之后,即使内容已经公开了,只要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专利,完全不影响在后申请案的新颖性。一般说来,一项专利的第一次申请日期称为申请日,如果要求优先权,则也称其为优先权日,优先权的有效期不能延长 。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