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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意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须符合法定形式

时间:2012-07-04 06:08来源:西安猫熊创意彩绘 作者:张横梁 中国法律网

来源:店长 店长网 店长培训 店长论坛
票据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同时,票据行为又是特殊的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别要件。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的票据能力和意思表示。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即票据能力,包括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票据权利能力是指行为人可以享有票据上的权利和承担票据上的义务的资格。只要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票据权利能力。票据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可以通过自己的票据行为取得票据上的权利和承担票据上的义务的资格。《票据法》规定,票据贴现的办理程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票据行为能力,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单位才具有票据行为能力。
(2)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合法、真实。《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有书面、签章、记载事项和交付四项。
(1)票据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票据为文义证券,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才能生效。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2)票据签章。票据签章是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票据上的签章因票据行为不同,签章人也不相同。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票据代理时,由代理人签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等。票据上的前增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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