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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读物权法(5)

时间:2012-07-04 09:54来源:陈廷佑 作者:零点 中国法律网

10、什么是交付?交付都有哪些具体方式?

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根据物权法原理,动产物权变动的动态公示方式为交付,而静态的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则为占有。由于动产种类繁多,数量巨大,如果采用登记方式只会徒增公示成本,没有实际意义。因此,法律规定动产的公示方式是交付。

学理上将交付区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所谓现实交付又称狭义的交付,仅指一方将物的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事实。这是通常意义的交付。现实交付是一种对物的事实支配的移转,比较容易理解。需要注意的是,现实交付也可借手他人实现。如甲委托乙将书交给丙,同样是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这是法律为交易便捷而规定的一些变通方式,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观念交付是替代现实交付的,也称替代交付。即不是通过物的现实移转占有,只是在观念中完成交付过程,以求迅捷。观念交付有以下几种方式:

(1)简易交付:是指动产早就为受让人占有,出让人与受让人确认动产已交付。例如:甲先通过借用合同占有了动产,而后甲决定购买该物。若必须现实交付,得先由甲将其已占有的动产返还给所有人,再由所有人交付于甲,未免繁琐。简易交付可以简化程序,减少交易费用和风险。我国物权法第25条规定了简易交付。

(2)指示交付,是指在动产被第三人合法占有的条件下,出让人与买让人约定,出让人将其对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移转给买受人。例如:甲将其动产出借给丙,而后又将该动产出卖给乙,则甲可将其对丙的请求权移转给乙,由乙向丙行使,以代替现实交付。指示交付便捷交易、减少风险和费用。我国物权法第26条规定了指示交付。

(3)占有改定,是指动产交易中双方约定,该动产所有权移转给受让人,但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例如:甲出售钢琴给乙,但仍需使用此钢琴,你知道物权具有什么效力。故与乙订立借用契约,明确甲对钢琴的占有。占有改定因经济生活中的混合性交易而生,出卖人出卖动产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又同时将该动产出租、出借给出卖人,通过占有改定,满足买受人和出卖人的各自需要。我国物权法于第27条规定了占有改定。

另外,观念交付还包括拟制交付,即以交付某项动产的物权凭证代替交付动产本身,如仓单、提单的交付。此类物权凭证的交付一般与交付物品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在交付性质上,它更接近与指示交付。

11、在物权法中,特殊的物权变动效力是怎么样的?

特殊的物权变动,是指非基于交易一类的行为而引发的物权变动。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基于交易,物权的变动可能会因为诸多原因而产生,这些原因既有民法中的,也有公法上的,还有纯粹的事实行为。对此,我国物权法在第二章第三节“其他规定”中进行了说明。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引发物权变动。这是基于公法原因导致物权变动。由于物权关系是基础性的财产关系,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法律文书经常会涉及到这一财产关系,由于这些法律文书和行为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势必会决定物权的变动效力。我国物权法第28条规定,由于这些法律公文或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生老病死,自然规律。由于公民的死亡,带来的问题就是继承以及遗赠所引发的物权变动。只有明确了继承以及遗赠引发的物权变动效力,才能更好的物尽其用,看看物权具有什么效力。同时也是对死者的告慰。我国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等行为越发常见。这些事实行为直接导致了物的诞生和损毁,继而自然而然要引发相关的物权的变动。这些物权变动何时发生法律效力?我国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合法建造、拆除房屋导致无权的设立和消灭的,自建造或拆除完成时发生效力。

最后必须指出,上述特殊的物权在被处分时仍然需要遵循公示原则,对比一下物权。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上述情况享有的物权,“处分该不动产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因为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尽管是特殊的物权也要遵循这一原则。

12、发生物权纠纷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纠纷?侵害物权会引起哪些法律责任?物权法规定了哪些保护物权的方式?

纠纷在人类生活中经常发生。制定法律,明确权利的目的之一就在于定纷止息。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之间可能依据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解决,但更多的要依靠法律。那么发生物权纠纷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纠纷?我国物权法第32条明确指出,“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这为权利人提供了诸多可供选择的途径。

物权是一种基础性的财产权利,侵害物权不只会引发民法上的责任,还有可能会引发行政法乃至刑法中的责任。这是物权的基础性决定的。我国物权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听说所有权取得。“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个例子,当事人放火烧毁了他人的汽车,除了承担对损坏汽车造成的民事责任,还会因放火导致对社会秩序的侵害承担行政责任,同时还因构成损坏公私财物罪而承担刑事责任。可见,物权法对于物权的保护只是民法上的保护,而其它部门法同样对物权施加保护。

那么,在物权法中,侵害物权的民事责任有哪些?我国物权法中第34条至第36条进行了类型化的规定:无权占有他人之物,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可能妨害或已经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或排除妨害;造成物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根据物权法第38条第一款,这些物权保护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同时,物权法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这些规定无疑对物权人设置了非常详尽的保护。

最后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我国物权法总则部分第三章的题目是“物权的保护”,可见这一章的规定适用于一切物权。物权保护不是所有权的专利。传统物权理论上一般从所有权角度讨论物权保护问题,但实际上,任何物权在受到侵害时都可以援引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物权保护方法都已普遍适用于每一种物权。因此,不仅仅是所有权人可以适用这些物权的保护方式,他物权人也同样适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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