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因:,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公司)与四川安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在成都签订了购买30辆亚星客车的《买卖合同》,安信公司在付款24万元后,亚星公司就于将30辆客车送到成都。2005年5月,作为亚星公司经销商的安信公司将30辆车卖给了正兴公司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同年8月,亚星公司在明知安信公司出局的几张银行汇票均系造假并未再行支付任何款项的情况下,将30辆客车在成都交给了安信公司。,安信公司法人因涉嫌其他刑事案件,被成都市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正兴公司主动向亚星公司考虑到毕竟自己没有付清车款,就在向亚星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函,并于9月8日同意在亚星公司起草的《协议》上盖章,但是亚星公司却一直没有将此《协议》盖章并发回正兴公司。,扬州仲裁委员会做出(2005)扬仲裁字第245号《裁决书》。认定:“亚星公司的损失是由安信公司造成的,与正兴公司无关,故亚星公司要求正兴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本会不予支持”。 ,江苏扬州公安局经侦支队的警察突然到成都,以正兴公司总经理袁永长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在没有通知家属的情况下将袁永长带到扬州,家属与律师在7月25日到达江苏扬州后,才得知袁永长已经被江苏扬州警方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监视居住,被逮捕。后经过三次提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于移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本案于才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依据众多自相矛盾的证言和一份伪造的《担保函》传真件的复印件,在充分臆想的前提下,以权代法,对袁永长做出了有罪判决。 虽然,证据严重缺乏,虽然判决书漏洞百出,虽然主审法官也清楚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虽然这其中的人事博弈早已不是秘密...... 一、扬州市公、检、法机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正兴公司与亚星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已经经扬州市仲裁委员会(2005)扬仲裁字第245号《裁决书》作出认定:“安信公司在未取得30辆客车所有权的情况下处分该客车,该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亚星公司的损失是由安信公司造成的,与正兴公司无关”。连生效的仲裁书都认定正兴公司不承担经济责任,扬州市公、检、法三机关竟然认为身为正兴公司总经理的袁永长要承担刑事责任,并一意孤行的置法律于不顾,滥用职权,从有罪推定的错误观点出发,对袁永长以合同诈骗为由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使明知是无罪的人受到追诉的行为,其本身已经是一种犯罪的行为。 二、扬州市公、检、法机关违反了案件管辖权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扬州公、检、法机关对本案没有侦查权、公诉权和审判权。 在扬州市检察院提起诉讼后,法院曾有长达半年的时间不予立案。家属和律师数次向扬州中院询问情况,法院答复:案件之所以迟迟不能立案,是因为扬州市公安局到公安部要管辖权去了。扬州市公安局这一欲盖弥彰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公权不能事后获得的基本法律原则。 三、扬州公、检、法机关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使袁永长被严重的超期羁押。 1.,扬州市公安局便将袁永长限制了人身自由,从成都带到扬州,在长达几十个小时的时间里没有通知其家属,但起诉书认定的拘留日期是21日,那么此前的对袁永长的羁押行为显属羁违法羁押。 2.至,长达半年的时间里,袁永长在几千里之外的扬州被监视居住,既不能通电话也不能与家属通信,人身自由完全被限制,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变相羁押行为。 3.,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受理本案,袁永长被羁押既不算检察院的期间,也不算法院的期间,致使袁永长被超期羁押近半年。 4。,本案经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迟迟没有宣判。2009年6月中旬由于审理期限将要到期,而案件还没有结果,被告人袁永长及其辩护人应法官的要求提交了一份延期审理申请书。一次次的申请延期审理,而法院却迟迟不宣判,据说是要向上一级法院请示。 四、扬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干警,为了达到其目的,不惜对当事人采取种种威胁手段 2007年8月,扬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袁永长采取异地监视居住。期间,他们极尽威胁恐吓之能事,威逼袁永长按照他们的意思做口供,以达到栽赃陷害的目的。一个被称为副支队长的人甚至扬言:“我们查过了,你没什么背景,只是一只小蚂蚁,这是在扬州,我们想怎么样就怎么样,随时可以踩死你。”、“人可生暴病而亡,大不了扬州公安局花二三十元给你买个盒子了事,通不通知家属都无所谓”、“就算公安局放了你,我们也要找黑社会干掉你”等等威胁性语言。 ,在当事人家属向各级公安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了此事以后,网上也出现了关于此案的帖子。,扬州市检察院批准对袁永长的逮捕(事后据知情人说,那是有关部门三番五次开会协调的结果)。直到这时,扬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某些警察还对袁永长说:“你老婆不和我们合作,还到处去告我们,我们就是要整你。”“扬州有的是关系能够摆平所有事情。”这种狂妄的、肆无忌惮的威胁、打击报复的言语和行为,完全违背了刑法关于严禁刑讯逼供的禁止性规范,违背了公安干警的职业道德,更是一种明目张胆的犯罪行为。 就在60周年国庆前夕,扬州有人打电话联系当事人家属,说愿意帮助当事人,条件是:关多久判多久,并且不准不上诉。事后,当事人告诉律师,法院法官到看守所找他,要他承认自己有罪。这种丧尽天良的所谓‘配合’被袁永长拒绝了。于是,袁永长必须蒙冤。这个案件在扬州早已不是新闻,扬州的公检法中知道案件个中端倪的人不在少数。后来知道,案件背后的推手是扬州市政法委,甚至有人告诉袁永长的家人:“案子要怎么判,判多少年都已经不是由法院能掌控得了的,得政法委说了算。” 2009年11月,袁永长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长达8个月之后的2010年7月底,二审裁定终于姗姗来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案件倒是发回了,可又再次陷入泥潭,举步维艰,已经被严重超期羁押长达三年的袁永长,还要在这个千里之外的他乡度过多少岁月? 一个是扬州市仲裁委,一个是扬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同一法律事实做出的裁定和判决却是完全不同性质的两种结果。或者说,在扬州,仲裁裁定的法律效力是可以不被认可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扬州是否还有自己的一套以权力构架起来的独立法律体系? 按理说,通常意义上的“协调”,是把不规矩的调和到规矩,把无秩序的调和到有秩序。一旦因为“协调”,该规矩的变得不规矩,有秩序的变得无秩序,那么“协调”就成了护短。无足轻重的问题,护了也就护了;不明是非的护短,也可以辩称是“瞎子摸鱼”没看清真相;而助纣为虐的护,就分明是借“协调”之名,蓄意制造一场“躲猫猫”的私刑。藏得了谎言,却藏不住真相。 真相,存于历史、存于良知!少数人制造冤假错案的动机和行为,将像“躲猫猫”一样,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也难免藏了头,却露了脚,最终成个颜面扫地、无处藏身的千夫指。 恳请扬州政法委,留法律一份尊严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