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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之10]犯罪预备(原创)

时间:2012-07-05 02:03来源:时空连线 作者:张景林景谷艺术 中国法律网


所谓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终结在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未完成形态。成立犯罪预备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这是成立犯罪预备的前提条件。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一定的犯罪故意,已经进入了作为犯罪过程组成部分的犯罪预备阶段,开始实施了为犯罪进行准备的行为。
2犯罪行为在预备阶段终结。这是成立犯罪预备的时间条件。即从时间上讲,犯罪预备只能发生在从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至着手实行犯罪以前的犯罪预备阶段,而不能发生在已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阶段。也就是说,犯罪行为必须最终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停止。如故意杀人的已准备好刺刀,但还未动手刺杀所要杀的人就被抓获,盗窃犯还未开始撬门就因形迹可疑被抓等。
犯罪行为在预备阶段终结可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当中停止;二是犯罪预备行为已实施完毕,但还未着手实行犯罪前停止。
3犯罪行为在预备阶段终结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成立犯罪预备的主观条件,其表明犯罪行为在预备阶段终结是违背行为人主观愿望的,即行为人本想继续进行并完成犯罪,但是出现了一些其意想不到的愿因,使其犯罪行为被迫在着手实行前停止。从司法实践看,促成犯罪预备的意志以外的原因通常包括:被害人或他人告发;被司法机关或他人发现而阻止;因被害人防范严密而不能着手实行等。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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