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一是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之标的物,而该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无论物权成立的先后,均优先于该债权。
二是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作为一般原则也存有例外:
1. 买卖不破租赁。
2. 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法律规定某些特殊债权可优先于物权。
二、 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1. 不相容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允许有数个不相容物权并存其上,故除所有权善意取得或时效取得等情形外,先发生的物权具有优先性,物权具有什么效力。即体现了“时间在先,权利在先”(first in time, first in right)的原则。
2. 可相容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1) 所有权与他物权。
(2) 数个担保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上时,其效力依成立先后而定。
(3)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时,成立在先的,亦具有优先效力。
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作为一项原则,也存在例外,除上述的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外,还有以下情形:
(1) 因对标的物施加劳务、技术或供给材料,保全该标的物或增加其价值所生的债权,法律常赋予其担保物权(法国称之为优先权,日本称之为先取特权),特别予以保障。这种法定担保物权,虽发生在后,通常却有优先于一般担保物权的效力。
(2) 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法律规定成立在后的某些物权优先于在先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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