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亦或其他案件,取证难是通病.如何克服难,我想有必要考虑设立拒绝罪.理由是: 我们要建设的和谐有一个重要的指标就是诚信.如何落实诚信呢?要想落实任务,必须有不落实就要承担的责任.这个责任仅仅停留在道德层面是无济于事的.而且,就自己所了解的事实真相进行证实,是我国也是任何一个国家法律都明确规定的公民的义务.这个义务,多年来一直形同虚其实一审程序设,我们既要建设法治国家,又要建设和谐社会,就必须重视公民的作证义务.强化这一义务,就要树立若要司法公正,社会公正,必须人人讲公正,人人为公正负责的理念.这样一来,我们的很多美好的设想才可以由遥远的梦想变成眼前的现实. 建议中规定,明知涉及某些案件真相的相关事实的人,在司法机关\执法部门\法律服务人员向其了解相关事实时,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拒绝作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或在刑事案件中,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破坏环境罪\危害公共卫生罪等犯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