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经济纠纷 >

从合同效力到商标国际保护

时间:2012-07-05 06:40来源:醉卧江湖 作者:宝宝臭臭 中国法律网

合同效力到商标国际保护

——浅探娃哈哈商标仲裁案

这两天,有关娃哈哈商标案的新闻铺天盖地。据报道,2009年5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达能关于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2007)207号裁决书的申请。达娃商标之争的最后,“娃哈哈”商标归娃哈哈集团所有。达能遭遇第38次失败。

笔者长期关注我国的商业案件,达娃之争持续三年,看似扑朔迷离。但是,事实本质实际很清晰。光就娃哈哈商标归属权这一事来说,其实这场纠纷的实质所在,就是《商标转让协议》这份合同在被终止后是否还应该继续履行义务的问题。

我们稍作回顾。1996年2月29日,娃哈哈集团与合资公司之一的杭州娃哈哈食品公司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娃哈哈”商标由集团公司转让给食品公司。随后,娃哈哈集团向国家商标局多次提交商标转让申请。

众所周知,商标转让是需要经过法律程序认证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然而对于娃哈哈的多次商标转让申请,国家商标局均从保护民族品牌与知名商标的角度出发,未予核准。

从理论上讲,对于一份没有经过商标转让行政许可的转让协议,其实从一开始,就应当被终止义务履行。2008年12月,12月,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转让协议》已于1999年12月6日终止。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由于相关法律事实的出现,被终止的合同对权利义务双方都不再具有拘束力。因此,在这份协议被确认终止后,合同关系已经灭失。溯及既往,自仲裁庭裁定于1999年12月6日终止之后,原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任何拘束力,当事人也不得基于原合同而主张任何权利或享受任何利益。因此,达能集团不得就一份已经丧失合同关系的“合同”再向娃哈哈主张相关权利。仲裁

说到这里,达能后来一系列的关于“娃哈哈”商标所有权的主张,就显得可笑和无聊了。

笔者认为:退一万步讲,即使是认为那份协议没有被裁定终止,也不应再履行转让义务。因为在后来的达娃合作中,有这样重要的法律事实:由于商标局的不批准,达娃之间达成《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来替代《转让协议》。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这份使用许可合同是对原转让协议的内容变更。对于一份经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变更,是对原合同相关效力的当然终止。援引一份已经终止的合同再主张权利,其结果无疑是失败的。

我们再看。达能认为:即使如娃哈哈所主张的,仲裁协议内容。由于国家商标局不批准,导致《转让协议》终止,但该《转让协议》不仅约定了娃哈哈应当将在国内注册的“娃哈哈”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同时对于在境外注册的“娃哈哈”商标也有转让义务,而境外转让是不需要国家商标局审批的,因此娃哈哈仍有义务转让在境外注册的商标。据此,达能另行向杭州仲裁委员会主动提起仲裁请求,要求娃哈哈转让境外注册商标。

注意!达能的这一主张,是违反国际商业道德和商业惯例的。没有任何一个主权国家会听任这种主张的实现而损害自身的利益。

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商标保护是超出了单纯的地域保护的界限的,单纯的地域保护即国内法保护,是相对狭隘和无力的。公约规定,成员国都有义务保护他国商标利益不受侵犯的义务。无疑,在这里,达能集团不仅无视中国法律的权威,还进一步践踏了国际公约的权威。蚍蜉撼树谈何易,达能的败局是从一开始就注定的。

在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的今天,任何企业只有互惠保护,互相尊重,尊重国际公约、尊重他国法律,才可以生存和发展。

这是这个世界的趋势,谁都不可抗拒;这是这个世界的轨迹,谁要无视或者短视,那么等待它的只能是一次次的惨败。

专栏合作/特约撰稿/网络宣传/艺人经纪/媒体推广/娱乐策划请联系:

MSN(邮箱):

(注明工作联系,闲聊者请勿扰)

推荐阅读热门文章(必有一篇您喜欢):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