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经济纠纷 >

如果“扰乱信访秩序罪”出笼,上访群众还有活路吗?

时间:2012-07-06 06:37来源:朱利凡 作者:冰花 中国法律网

每当我路过南站的国家信访局、人大信访局门口,就会看到马路两边停满了外地警车。一些衣冠楚楚的人,鬼鬼祟祟地在那里干着一种唯有中国才有的营生:截访。所谓截访,就是把外地来京上访的群众截回去。当然他们不用这个词。对于正常上访,他们叫劝返;对于非正常上访,他们叫收容遣返。根据我的调查研究,所谓劝返就是到信访局门口去花言巧语地把上访者弄上车,门一关,就由不得你了。所谓收容就是把人关进驻京办的地下室,百般虐待。所谓遣返,就是弄回当地以后,要么办“法治学习班”,要么送精神病院,家属去接都不放人呢。更有甚者,有的直接就关进看守所,然后起诉,判刑,罪名五花八门,一般是寻衅滋事罪,最近又发明了“敲诈政府罪”。

我一直很讨厌这种截访的行为,我的在信访局工作的朋友也与我有同感,认为这是在扰乱信访秩序。因此,我老寻思着设法治他们一下,让地方政府认识到其违法性,能够收敛一点。忽闻广西的人大代表刘庆宁提了议案《修改刑法增设扰乱信访秩序罪》,我很高兴,以为刘代表比我还厉害,直接把截访行为认定为犯罪了。

但当我看了他的提案的内容后,就犹如一瓢凉水从头浇到脚后跟。原来,人家刘代表要定罪的行为,刑事。不是地方政府的截访行为,而是人民群众的上访行为。刘代表认为那些上访群众“严重影响领导正常生活和工作”,必须抓起来判刑。

回想前年两会,我写过《我被全国政协委员彭磷基的话惊得坐不住了》,对该委员污蔑上访群众的言论进行了严厉批判。没想到两年过后,又出了个刘代表,此人对上访群众更狠,直接要抓起来判刑,而且刑期之高,令人咋舌,竟然达到十五年。那些个给党和国家造成巨大损失的大贪官才判了十六年,小小老百姓上几次访就判十五年?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刘代表提案的第一句话是“信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明眼人一看便知,宪法在他的眼里是没有“领导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重要的,当这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宪法就被刘代表一脚踢开了。

刘代表列出了20种应受刑罚的信访行为,包括:到禁止信访地方走访多次或有严重后果的(以下各项均有“多次或有严重后果的”定语,从略);未经批准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地区、广场等重要场所或重大活动期间的主要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出入口、游行、示威或者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信访时采取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散发上访材料、静坐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的;滞留、占据信访接待场所;信访时采取自伤、自残、自杀、跳楼等手段相要挟的;信访时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的;不依法在指定地点上访的;信访听证终结上访,又违反……等等。刘代表认为,“这些行为如果多次或有严重后果,那么将依其严重程度,处以3年以下、3年到7年、7年到15年有期徒刑。”

据说,刘代表连任三届人大代表,专注于法律问题,并且已经有28件立法议案被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或法律修改议程。我不知道别的是什么议案,但是就这件议案来看,千万不能让他再当第四届人大代表了。

上访人员,重要罪名。文化水平、个人修养参差不齐。有的有文化(小学直至博士、教授),有的没有文化(没有上过学),有的说话声音大一点,有的说话声音小一点,有的慷慨激昂,有的徐徐道来,有的情绪激动,有的温文尔雅,有的反映的事情可以解决,有的反映的事情不能解决。但不论属于什么情况,他都有上访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即便有个别上访人员没有文化(没有上过学)、说话声音大一点、慷慨激昂、情绪激动、反映的事情不能解决,但他们也不是来胡闹的,而是来行使正当的宪法权利。所以,你的“无理取闹”不能用来形容任何一位上访人员。

上访者确有自伤、自残、自杀、跳楼的,学习刑事拘留。但是你有没有站在上访者的角度去想一想,人要是不被逼到绝路,谁愿意跳楼?据我了解,在信访局门口自杀的确有发生,而且真的死了。面对这些死者,你还说人家是“相要挟”,天理难容啊。

我不敢想象,如果刑法真的增设了所谓“扰乱信访秩序罪”,上访群众还有活路吗?

幸亏全国人大代表当中并不全是刘代表这样的人,我相信大部分还是有良知的,起码山东的人大代表王全杰,就不会与你们同流合污的。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没有了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