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 本人系XX有限公司法务专员,接受XX有限公司的委托,就本公司与申请人韩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出庭参加仲裁活动。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针对本案的焦点问题,本代理人发表以下意见,供仲裁庭参考。事实上http://5law.cn/info/a/sifa/jingjijiufen/2012/0709/291892.html。 1、申请人私拿公司财物寄送私人物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通过刚刚的庭审调查可以知道:申请人已承认私拿公司财物(纸箱)的事实,但不承认是寄送私人物品,但是从申请人自书的检讨中可以得知:申请人寄送的是自己购买给客户人员的新年礼物,并非是公司物品。同时,申请人又辨称其寄送时是以公司的名义寄送的,但经查实申请人并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故申请人的行为仍然是私人与客户人员间的行为,并非与公司业务有关,是一种私人之间的行为。故申请人构成私拿公司财物寄送私人物品。2)申请人在元月5日已开始提前放休年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故按照常理不应该出现在公司,但申请人却在元月9号晚上8:30左右出现在公司,其选择晚上公司人数较少的时候出现,不得不让人怀疑其行为的动机。3)申请人具备私拿公司财物的动机,又实施了寄送私人物品的行为,故申请人违纪事实清楚。 2、公司的即时辞退处理决定合法有据。1)公司的规章制度已到劳动部门备案,同时,公司已经对其进行了公示,而申请人在刚才庭审中也已承认知道公司规章,故公司的规章制度完全具备了合法性、民主性、公示性法定的三要素,依法对员工具有约束力,公司可以以其作为处理违纪员工的依据。2)申请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过错在先,公司依规章制度对其作出处理有理有据,合法合理。 综上,申请人违反公司即时予以辞退的规定,公司依法行使即时解除权,是申请人过错在先,故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责任,请求仲裁庭一并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仲裁员予以考虑。 代理人:吉衣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