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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受到拒绝付款可以向其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时间:2012-07-10 06:31来源:百年经典 作者:新子405 中国法律网

来源:店长 店长网 店长培训 店长论坛
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在票据未获付款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向乙公司要求付款?为什么?
(2)丁公司在乙公司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是否可向甲公司、丙公司要求付款?为什么?
(3)如果丙公司代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则丙公司可向谁行使追索权?
【解析】(1)丁公司在票据未获支付的情况下有权向乙公司要求付款。我国票据法律制度规定,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付款时,可以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2)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丙公司要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丁公司有权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进行追索。
(3)丙公司代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后,则有权向甲公司进行追索。因为丙公司是保证人,甲公司是被保证人,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的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可向票据债务人(甲公司)追索。
【例7—21】为向A公司支付购买产品的货款,B公司向自己开户的C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审核同意后,B公司依约存入C银行300万元保证金,并签发了以自己为出票人、A公司为收款人、C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在该汇票上作为承兑人签章。B公司将上述汇票交付A公司以支付货款。A公司收到汇票后,在约定的期限向B公司交付完毕产品。为向D公司支付采购原材料价款,A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B公司收到A公司交付的产品后,经过检验,发现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在与A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解除了合同,并将收到的产品全部退还A公司。A公司承诺向B公司返还货款,但未能履行。B公司在解除合同后,立即将该事实通知C银行,要求该银行不得对其开出的汇票付款。直到该汇票到期日,B公司也未依约定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C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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