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作为被上诉人华脊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由上诉人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倪XX提起的上诉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应当作否定的法律评价。 根据法律规定,提起上诉在形式上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之一,首先就是要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并且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合法。上诉人应当是享有诉权的人,被上诉人应当是上诉人对方的当事人。在本案中,纵观上诉人启动本案上诉程序的民事上诉状,开头的上诉人列明的是某建筑公司,而尾后的上诉人却变成了自然人倪XX,前后相互矛盾,违背了同一律的逻辑要求。不仅如此,而且严格讲来,某建筑公司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因为其根本就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至于说倪XX,其不是在一审程序中具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因为从引以定案的“华脊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来看,承建工程的乙方是“某建筑公司”,而不是倪XX,一审判决书也没有将其列为原告;具体到华脊公司的负责人司X,同样,一审判决书也没有将其列为被告,其不是上诉人对方的当事人,更不是在一审程序中具有实体权利的人。总而言之,现在在二审程序中的当事人都不是适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目前,可以说我们所进行的二审诉讼是没有合法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诉讼。 二、上诉人作为承包方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其无权要发包方履行给付工程价款的义务,作为发包方的被上诉人也有权拒绝承包方的无理要求。 面对这项涉案的建筑工程,事实已经很清楚地表明:合同约定的车间室内四道隔断墙、门前两部分台阶、室内装修、屋顶防水、车间西北处90平方米冷库机座、车间前面83米长花池、车间西墙下散水、院内西北端厕所南移等工程项目,也就是承包方的合同义务均没有完成,这些事实历历在目,你看刑事。凿凿有据,是掩盖不住,推脱不掉的。按照合同约定:工程交工验收一个月后,发包方须一次性付给承包方工程总造价的95%,其余5%待一年维修期过后,经双方共同验收后再付清。这样,在该项工程既没有完工,又没有验收的情况下,承包方根本无权索要工程价款,发包方也完全有权拒绝给付工程价款。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具体到本案,这份食品加工车间的建筑施工合同作为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应信守承诺,严格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应负的合同义务,承包方作为负有先履行完工、交工义务的一方,只有在已经履行应付的完工、交工义务,并经双方验收的情形下,才能要求发包方履行相应的给付工程价款的对待义务。同时,发包方作为后履行给付工程价款义务的一方,在承包方没有先予对待履行完工、交工义务并经验收的前提下,有权依法进行后为履行给付工程价款的抗辩,这是我国法律设定的后履行抗辩权制度的具体体现。 总之,一句话现在承包方在没有全面完成合同义务情况下,审查起诉。索要工程价款并提起诉讼,于法无据,毫无道理。基于此,发包方拒绝给付工程价款,合情合理,有法有据。 另外,由于承包方没有完成合同义务,不仅无权索要工程价款,而且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截至到今天,其已经延误工期33个月零16天。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第六项下b的约定,每超工期一天,承包方应付500元的违约金,这样算下来,共计违约金是50余万元;还有,你知道刑事判决书。华脊公司投资近两百万元兴建的肉狗养殖厂及其食品加工基地,经承包方违约行为这么一折腾,已濒临破产,经济损失相当严重,基本上血本无归;甚至还有因此对第三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按理这些损失都应当由构成违约的承包方承担。 三、上诉人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倪XX所诉称的事由,毫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凭,学会交通肇事罪。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先是声称“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又主张“可将剩余的部分工程折价从总造价款中扣除”。显然,此两种说法相互矛盾,不能自圆其说,这不仅不足以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而且也根本无法让人采信。另外,上诉人以“现在履行合同的条件已经不存在为由,主张可将剩余的部分工程折价从总造价款中扣除”,这完全是一厢情愿的单方主张,该主张不仅违背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而且势必侵害到相对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让人无法答应和顺从,此为其一。 其二,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被上诉人又增加了其它工程项目,按理新增加的工程应当顺延工期”。就增加的工程项目,当事人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在签订该协议时,上诉人明知增加了若干项工程,但是,其仍然确定与车间同工期,应当说这是上诉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没有如期完工,应从自身找原因,绝不能怨天尤人。 其三,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说到:“被上诉人华脊公司负责人司X明确告知上诉人扫尾工程不干了,并电话通知去结算工程款”。又言及:“被上诉人已将上诉人所盖好的房屋抵押贷款”。这些说词完全是上诉人恶意杜撰出来的,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根本不值一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进行维持;对于上诉人实施的错误的诉讼行为,应当给予纠正;对于上诉人无合法理由的实体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我们的代理意见把本案涉及到的主要问题,已经阐述清楚,现到此结束,谨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谢谢各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