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利息知识 1、利息(又称子金) 是货币资金的使用者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货币资金(又称本金)所支付给货币资金所有者的报酬。 利息按照支付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存款利息是各单位和个人将款项存入银行,银行按规定支付给存款单位和个人的利息。贷款利息是银行将款项借给企业,按规定向企业收取的利息。 决定利息额的大小的因素主要有三个,即本金的大小、存贷款时间的长短和利息率。 本金是指银行发放的贷款的金额(贷款本金)或存款单位存入银行的款项的金额(存款本金)。在存贷款时间和利息率既定的条件下,本金越大,利息额自然越多;反之,则利息额减少。 存贷款时间是指存款存入到取出的间隔时间或者贷款由发放到收回的间隔时间。在本金和利率既定的条件下,存贷款时间越长,利息越多;反之则利息越少。 利率是一定时期内利息额与存、贷款金额之间的比例。在本金和存贷款时间不变的条件下,利率越高,利息越多;反之,则利息越少。 (1)利率 利率是一定时期内银行存、贷款利息额与存、贷款金额之间的比例,它一般分为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 年利率一般按本金的百分之几表示,例如,年利率9%,又称年息九厘,表示本金1OO元,年利息额为9元。 月利率一般按本金的千分之几表示,例如,月利率7.5%,又称月息七厘五毫,表示本金100元,月利息额为7角5分。 日利率一般按本金的万分之几表示,例如,日利率0.25‰,又称日息二厘五毫,表示本金1OOO元,日利息额2.5分。 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的换算公式为: 年息=月息×12=日息×360 月息=年息÷12=日息×30 日息年息÷360=月息÷30 (2)本金 据以计算银行存、贷款利息的本金,是各种存、贷款账户上的实际存、贷款余额。比如,企业向银行借款元,5月1日归还元,那么计算5月份的贷款利息时,其本金为元(—),而非元。 (3)计息日和计息时期 按照规定,企业的存款账户、短期借款一般都是按季计算利息,计息为每季度的末月的20日,如,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短期借款也有按月计算的。计息日为每月20日。长期借款通常也是按季计算利息,计息日为每季度末月20日。 单位撤销或转移存款账户,还清借款时,于结清账户时随时结算利息,计息时期实行“算头不算尾”,也就是说从有存、贷款业务发生的当日起(存款从存入之日起,贷款从借入之日起)计息,即所谓“算头”;到业务终止前一日(存款支取的前一日或贷款归还的前一日)止,即所谓“不算尾”,按照实际存、贷款天数计算利息。比如,某单位于向银行借入资金元,到3月26日还清,那么计算利息时应从3月1日算起(即算头),到3月25日而不是3月26日为止(不算尾),共计25天的利息。 对于逐笔计算的存、贷款,其计息时期,满月的按月计算,有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可全部化成天数按天数计算;满月的不论月大月小均按30天计算,零头天数则按实际天数计算。例如某单位于向银行借入款项,到8月13日一次还清。那么其计息时期应从3月1日向银行借入款项.到8月13日一次还清。那么其计息时期应从3月1日算起,到8月12日止,共162天(30×5个月+12)。 (4)利率调整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款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单位活期存款在存款期内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2、计算利息的基本方法 (1)单利的计算方法 所谓单利就是由计算本金生息而得到的利息,而利息不再计息,也就是说单利是在一定时间内对本金所支付的报酬。 单利的计算公式为: 利息额=本金×计息时期×利率 单利的具体计算方法主要有三种,即起讫期计息法、累计积数计息法和余额表计息法。 ①起讫期计息法 这种方法适用定期的逐笔计算利息的存贷款。这种计息方法的具体做法是:从存款存入或贷款发放起到存款取出或贷款还清日止,按照“对年”、“对月”加零头天数的办法,来确定计息的时期,然后来计算存、贷款利息。所谓“对年”,就是如果计息时期为整年的,按年利率计算利息;所谓“对月”就是计息时期为一个月或几个月的,则需将年利率折算成月利率计算其利息。在许多情况下,存贷款不可能恰好“对年”或“对月”,而是往往带有零头天数,则需把利率进一步折算成日利率,计算零头天数的利息。折算时不论月大月小一律按30天计算。 比如,某单位向银行借款元,假定该借款还清,年利率为10.98%,则刚好“对年”,按年利率计息,则利息额为: 利息=×10.98%=元 假定该借款归还结清,则既“对年”又“对月”,则应将年利率折算成月利率,其利息为: 月利率=年利率÷12=10.989%÷12=9.15‰ 利息=×10.98%+×0.915‰×3(3月1日~5月31日)=+2745=元 假定该笔借款归还结清,则除了“对年”、“对月”外,还有15天的另头天数(1日-15日),则应把利率进一步折算成日利率,其利息为: 日利率=月利率÷30=0.915%÷30=0.305‰ 利息=+×0.305‰×15=+457.5=.5元 ②累计积数计息法 所谓累计积数计息法,是一种以积数加总作计息本金来计算利息的方法,其中所称的积数是指存、贷款账户某日余额与该余额保持不变的天数的积数。各单位的活期存、贷款,特别是活期存款,其余额是经常在发生变化的,今天为,明天可能是,后天可能为5000。累计积数法的实质是把动态的计息本金折算成静态的日计息本金,然后按照日利率计算利息。这种方法适合于按季结息的各种活期存、贷款。 累计积数法的计算公式为: 某计息期间的利息=该期间的累计积数×日利率 其具体的计算步骤为: 计算天数。银行每天结算出各存、贷款账户的余额后,暂时不计算日数,因为这一余额能保持多少天尚无法确定,也许几天,也许就只有一天,必须等该账户余额发生变化时,才按照“算头不算尾”原则,计算㈩该余额保持不变的天数,即为该存、贷款余额实存、实贷的天数,然后填于分户账上这一余额的日数栏。 计算积数。银行根据“积数=本金×时间”的计算公式,用存、贷款余额乘以该存、贷余额的实存、实贷天数,即可汁算出积数,然后填于该余额的积数栏。 结息日计算利息。到结息日,银行将积数栏相加结出总积数,即累计积数,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即为应计利息。 例如,某单位银行活期存款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12月20日元 12月31日元 1月15日元 2月10日元 2月20日元 3月5日元 3月20日元 日利率为0.305‰。 那么按照上述计算步骤,其利息计算方法为: 日期 存款余额 实存天数 积数 12月20日 11 12月31日 15 1月15日 26 12月20日 10 2月10日 12 2月20日 15 3月5日 累计89 应计利息=×0.305‰=6209.8元 ③余额表计息法 所渭余额表计息法,是指银行利用余额表来计算每日积数,累计相加后计算计息期利息的方法。这种方法同样适用于其余额经常发生变动的活期存、贷款账户。其基本步骤为: a每日根据各账户的当日最后余额,填列余额表。 b由于每天的余额即为每天的积数(积数=本金×1天时间),这样将计息期各天的余额(包括例假日)加起来就为累计积数。 c到结息日,将本季度的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即为本季的应计利息。 (2)复利计算方法 所谓复利也称为利上加利,是指不单要计算本金的利息,还要计算利息所带来的利息。 在计算复利时,除第一期利息的计算与单利相同外,其以后各期的利息不按本金计算,而是按本金加上上期利息之和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F=P(1+i)n 其中:P为本金; F为终值,也即将来时点上所要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 i为年利率; n为计息期的期数。 比如,某企业向银行借款元,借款期为五年,年复利率为10%,按规定五年满一次性还本付息。则五年后应还本息和为: F=P(1+i)n=(1+10%)5=元 3、存款利息 到结息日或者存款到期日,银行按规定计算各单位存款的应得利息,签发利息收账通知单,送交各单位。各单位出纳员应当按照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复核本单位应得利息,复核无误后,根据计息通知单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企业单位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财务费用一—利息收入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会计分录为:借:经费存款贷:其他收入等 例1:甲公司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单,公司第一季度应得银行存款利息元,出纳员复核无误后,按照计息通知单编制银行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4、银行借款利息 (1)短期借款利息 对于短期借款,其利息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算,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是按季结息的,则每季度末20日为结息日,企业可于季度末银行结息时,根据银行的计息通知单,先由出纳员根据银行借款账户记录和借款利率,按照借款利息计算办法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按照银行计息通知单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贷:银行存款 如果借款利息较大,企业可于月终按照借款金额和借款月利率计算出当月应负担的借款利息,编制转账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贷:预提费用 季度末银行按规定计算出本季度应付利息时,单位出纳员根据银行计息通知编制会计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借:预提费用 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贷:银行存款 若是按月结息的,则每月20日为结息日,企业出纳员可于月末银行结息时,根据银行的计息通知单按照借款利息计算办法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按照银行计息通知单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贷:银行存款 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贷款到期时,银行按规定计算出上一结息期至到期日的利息,经复核无误后,按照银行计息通知单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财务费用贷:银行存款 例2:某公司向某银行借入短期借款100万元,合同规定借款期为6个月,月利率为1%。则1月末公司计算出当月应计利息为: 应计利息=×20×1.2%÷30=8000元 则月末应当编制转账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8000 贷:预提费用 8000 2月末公司计算出当月应计利息为: 应计利息=×1.2%=元 作如下会计分录: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预提费用 3月20日,银行按规定计算出第一季度应付利息为: 应计利息=×1.2%×2+×20×1.2%÷30=元 公司根据银行计息通知支付利息,作如下会计分录: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预提费用 贷:银行存款 (2)长期借款利息 对于长期借款,银行一般都按年计息,也有的按季计息(如技术改造贷款等)。按年结息的,每年9月20日为结息日;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其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可以分次支付,也可以借款期满时一次性支付。银行于结息日计息后,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在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单后,按照长期借款金额和规定的利率复核利息额,复核无误后,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①对于尚未完工的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其利息支出应计入工程成本。 每年年末或每季季末计息时,企业财务部门应当根据银行结息通知单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在建工程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支出 实际支付时,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长期借款——应计利息支出贷:银行存款 ②对于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工程完工后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支出,按照规定应计入企业的财务费用。 计息时,企业财务部门应根据复核无误后的银行结息通知单,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财务费用一利息支出贷:长期借款—一应计利息支出 实际支付时,按照支付的利息额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长期借款——应计利息支出贷:银行存款 例3:某公司向银行借款元用于基本建设项目,五年到期,年利率为13.86%,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工程于1993年5月底峻工验收,交付使用。 按规定,银行计息时,其应付利息为: 应付利息=×6/12×13.86%=元 财务部门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在建工程 货:长期借款——应计利息支出 1991年、1992年、1993年、银行按规定计算每年应计利息时: 每年应计利息=×13.86%=元 1991年、1992年结息日后,财务部门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在建工程 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支出 1993年结息后,由于工程已于5月底峻工,因而前8个月的利息(~)应计入在建工程,而后4个月的利息则应计入财务费用,财务部门应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在建工程(×13.86%×8/12) 财务费用——利息支出(×13.86%×4/12) 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支出 结息时,财务部门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支出 1995年3月20 日借款到期,银行结出后6个月(~),并用银行存款归还长期借款和应付利息。 根据后6个月的应付利息,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支出 实际还本付息时,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长期借款一一本金 长期借款——应计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 例4:某公司向银行借入基建借款元,期限为6年,年利率为14.04%,合同规定第四年末归还到期本息的50%,第五年也是如此,第六年末将剩余部分还清,工程到1995年底竣工验收。 按规定,银行于结息,其应计利息为: 应计利息=×14.04%=元 财务部门根据银行结息通知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在建工程 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支出 1992年、1993年、银行结息时企业作同样分录。 企业按规定偿还前四年本息额的50%,则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长期借款(÷2) 长期借款——应计利息支出(×4÷2) 贷:银行存款银行结息时,应付利息为: 应付利息=×14.04%=元 则企业应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在建工程 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支出 企业按规定偿还到期本息额的50%,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应计利息支出[(+)/2] 贷:银行存款 ,借款到期,第6年应计利息为: 应付利息=×14.04%=元 其中~12月20日应付利息应计入在建工程,-应付利息应计入企业财务费用,企业根据结息通知,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在建工程 7020 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长期借款一应计利息支出 企业按规定还清借款本息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应计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