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一房二卖”情况的发生,法律为购房人设定了一个保护制度,即预告登记制度。《物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是法律有关预告登记的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尚未成就时,或者权利取得人只对未来取得的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了保护其请求权而为当事人设定了预告登记权利。预告登记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是对尚未成为物权的一切不动产请求权的保全措施。同时,需要注意预告登记设定的权利具有期限性。《物权法》第20条第2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1、预购商品房;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所需提供的材料,具体如下: (一)、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申请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7、其他必要材料。 (三)、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四)、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7、其他必要材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