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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法律适用论 第一章 人的身份和能力 第二章

时间:2012-07-11 00:01来源:先锋骑士Leon 作者:张小me 中国法律网

学习提示:法律适用论与民法的体系相对应,分别就人的身份和能力、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物权与知识产权合同、法定之债和婚姻、家庭与继承的法律适用详加介绍。
第一章 人的身份和能力
第一节 人身权
(一)人身权及其法律冲突
人身权定义:
人身权法律特征:
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部分。
涉外人身法律关系为含有涉外因素的人身法律关系。
(二)人身权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及其法律冲突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概念:一般权利能力和特别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各国立法均作如此规定。
(1)在权利能力开始方面,各国民法对“出生”的理解与规定有很大差异。
A、阵痛说
B、露头说
C、独立呼吸说
D、出生完成说
E、存活说
(2)在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方面,差异
A、生理死亡及推定存活制度
B、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二)对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大致有三种做法:
(1)适用有关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
(2)适用法院地法。
(3)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但大多数国家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三) 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1)对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有三种不同主张:
A、由当事人国籍国管辖;
B、由他的住所地国宣告;
C、 原则上由失踪者本国法院管辖,但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可由其住所地国或居所地国管辖。
关于二战中战乱种族歧视及政治压迫造成的大批人失踪,适用1950年的《关于失踪人死亡宣告的公约》。
(2)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
对于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各国立法和实践原则上均适用失踪人属人法;但视失踪人国籍、住所、财产情况有不同主张:
A、适用失踪人的本国法
B、主张适用失踪人住所地法
C、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本国法院对失踪或死亡宣告有管辖权时适用法院地法
D、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涉及在本国的不动产时例外
E、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失踪外国人在内国有财产及依内国法而存在的法律关系,适用内国法。
(四)法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由于各国民事立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在国际私法实践中,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常常发生法律冲突。比如,法国、意大利和葡萄牙等国承认合伙为法人,而英国、德国和瑞士等国对此则不予承认;德国商法规定登记为公司成立的要件,而日本仅将其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二、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解决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问题,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依法人属人法的规定。实际上,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其在内国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范围要受到本国法和内国法的双重限制和制约。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作了如下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还有不少法律直接规定了外国法人可以享有的具体权利。
第三节 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行为能力及其法律冲突
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1)法定成年年龄的法律冲突
(2)禁治产制度的法律冲突
各国在禁治产法律制度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宣告禁治产的原因和法律效力两个方面。
精神失常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是宣告禁治产最主要的原因,除此外还有其他条件:见课本
关于禁治产宣告的效力主要有两种立场。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1)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解决
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原则上依当事人属人法。但有两个例外或限制,一是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二是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可以适用行为地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我国《票据法》第97条对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三)涉外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一、对于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主要有两种主张,其一,只能由被宣告禁治产者的本国法院管辖;其二,也可以由被宣告禁治产者的居所地国家的法院管辖。多数国家实践倾向于第二种主张。学习转账支票有效期
二、关于禁治产宣告的准据法,各国立法体例有以下几种不同作法:
(1) 法院地法;
(2) 被宣告人的属人法;
(3) 被宣告人的本国法;
(4) 被宣告人本国法及法院地法。

第二章 法律行为和代理
内容概览和重点问题
第一节法律行为(重点)
一、法律行为法律适用一般规则
二、特殊规则
三、我国规定
第二节代理
一、 代理的法律适用(次重点)
二、《代理法律适用公约》(重点)
第一节 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法律适用一般规则
(一)适用行为地法
(二) 选择适用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和行为地法。
(三)采用多种连结因素,制订选择性冲突规范,以确定法律行为方式的准据法
二、特殊规则
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行为方式,各国一般规定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三、我国规定
我国《票据法》第98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第99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二节 代理
一、 代理的法律适用
1、本人与代理人关系的法律适用
关于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一般认为属委托合同关系,故应依适用于合同法律选择的冲突法原则决定其准据法。
2、本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适用
代理人与第三人间订立合同的有效性适用合同准据法的确定规则,此处不在赘述,下面只言及代理权有效性的准据法的确定。
(1)适用本人住所地法或内部关系的准据法。这是解决代理权法律冲突问题最古老的方法,其着眼点在于保护本人的权利。
(2)适用主要合同的准据法。这一法律被认为是着眼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3)适用代理人行为地法。在确定代理权准据法的所有连结因素中,行为地与代理的实质联系最多,在国际私法实践中,除关于行为地法的确切含义及其适用条件尚有保留外,适用代理人行为地法被认为是调整代理权的行使及其效力的最主要的法律适用方法。
(4)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法,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36条第3款的规定。
3、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适用
如果代理人表示其代理本人为法律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其本身对第三人并不负责。但如果代理人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则依照侵权行为准据法的规定适用法律。
二、《代理法律适用公约》
(一) 适用范围
1、 范围
主要适用于国际性商行为代理,即代理人代表本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活动中具有国际性的代理。
2、 排除事项
公约不适用于以下事项:当事人能力,代理的形式要件,法定代理,职务性代理,信托等。
(二) 代理人与本人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
对于代理人与本人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首先考虑适用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选择的法律;如果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作出选择,则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法,因为代理人营业地易于确定;如果代理人没有营业地,则适用代理人惯常居所地法。
(三) 代理外部关系的法律适用
1、 客观准据法
本人与第三人关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营业地法,因为营业地法为本人和第三人所了解,也易于确定。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则适用代理行为地法:本人在代理行为地有营业所或惯常居所,同时代理人以本人名义活动;第三人在该地有营业所或惯常居所;代理人在交易所或拍卖行从事代理活动;代理人无营业所。这是本人与第三人关系法律适用的辅助原则。
2、主观准据法
如果本人与第三人对法律适用已作出选择,则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
3、 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
支配本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同样适用于代理人与第三人间由于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所产生的关系。
(四)其他问题
如果根据与案件有重大联系的任何国家的强制性法律必须适用,则适用该国强制性规则。如果适用公约的冲突规则的结果明显与一缔约国的公共秩序相违背,则该缔约国可排除公约某规则的适用。
(五)中国有关涉外代理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三节 时效
一、时效及其法律冲突
二、时效法律适用
三、中国有关涉外时效法律适用的规定
复习思考题:
1、 简述法律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
2、 简述《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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