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及其他相关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有下列表现形式:知识产权。 1、未经商标注册专用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新《商标法》对此行为认定不再要求主观故意性,但如果销售者能证明销售的侵权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与下面第6项不同)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4、未经商标注册专用权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入市场;(商标的反向侵权即属此类) 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7、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知名度较高且显著性较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而不公平地利用或者损害该舍不得显著性或者声誉的行为。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解释》,下列行为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标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