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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申请劳动仲裁应防范的八大风险

时间:2012-07-11 02:59来源:小容 作者:康亚超 中国法律网

三大举措有助提高劳动争议案件胜率
发布时间:2008-10-24 20:24:23 浏览次数:

责任编辑:卢翠新律师

1.事前谨慎评估即在正式争取仲裁或诉讼手段之前或在正式应诉之前谨慎细致地做好案件的评估论证工作。事前评估的价值在于减少盲目性,明晰“能否为?如何为?”的问题,即要打有准备之仗。事前评估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①争议事实经过。根据客观事实以普通人朴素的公平合理的标准作一初步判断;

②己方的证据。自己的主张是否有证据证明?证据是否充分?书证、物证是否是原件?是否只有证人证言?哪些证据需要补充收集?是否需证据保全?等等;

③对方的证据。对方有何证据?对方的证据是否可反驳自己的主张,双方证据的对抗情况?等等;

④有关的法律规定。自己的主张有那些法律依据?对方的主张有哪些法律依据?双方法律依据冲突时如何判断法律的适用?等等;

⑤中间的立场。即从在争议之外第三人的立场上看待争议所可能持有的观点或采取的判断;

⑥人为因素。即对案件审理的外来干预,比如领导个人干预、政府干预等。 根据以上几方面内容进行综合评估后,应大致预测出胜负率各占多大比重,并进而作出相应的决策。应注意的一点是,评估预测应采取保守态度,这是因为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同时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都是“强对抗性”的,强对抗中有时就会有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

2.积极收集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的收集是一项基础性且意义重大的准备工作。因此,评估预测应保守,但收集证据应积极。其实仲裁协议内容。收集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首先要明确已有哪些证据,还有哪些证据需要补充收集。列出待收集证据清单并分清轻重缓急;

②现有的与争议有关的所有资料、物品、信息保存好,切勿轻易丢弃,“宁滥勿缺”;

③可以自己收集补充的证据应尽快收集补充并保存好;

④证据存在但自己无法收集的(如证据在对方手里),应将此作为收集线索提供给仲裁庭或法庭,请求其依职权收集;

⑤事实存在但无任何有力证据证明的,可提前在适当时机以录音的形式将对方的话录制下来作为证据;

⑥收集证人证言时,应收集那些与争议双方当事人及案件本身均无利害关系的人的证言;

⑦书证、物证均具有原件,只有复印件的应有其他证据想佐证。

3.借助专家之力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专家的协助非常必要,缺少专家的协助,仅靠自己临时翻几本书或几项法律条文很难取得满意的效果。其原因有三:

①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专业性强,这里的专业性强包括劳动法知识的专业性强和仲裁诉讼实践经验的专业性强两个方面,不可分割的内容,要真正熟悉这一专业成为这方面的专家决非几日之功;

②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对抗性强,这种对抗性是针锋相对的,对抗的结果是孰胜孰败的问题,而这种对抗性都是靠人进行的,如果对抗双方中的一方是专家,另一方是外行,显然力量对比不平衡,外行很可能会因此吃亏;

③前面提到的事前评估预测和证据的收集运用均需有专家的协助、指导和参与才能更加准确、有效。

那么如何借助专家之力呢?首先要明确哪些人为此方面的专家。这方面的专家包括劳动法专业律师、劳动法教授、劳动仲裁员和法官等,而这些专家中专业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是劳动法律师,劳动法教授的本职工作是教学和科研,劳动仲裁员和法官则是负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所谓劳动法律师,是指随着律师专业化分工的不断加强,主攻劳动法并专业办理劳动法业务的专业律师。当前,劳动法律师非常稀缺。确定了哪些人是专家之后,请求他们协助的方式包括:咨询、论证、评估。方案设计代理仲裁、代理诉讼等等,可能需要和可能决定采用何种方式。总之,建议在劳动仲裁诉讼中,要相信专家并善于借助专家的力量,发挥专家的作用。

决定劳动争议成败的三大因素
发布时间:2008-10-24 20:21:18 浏览次数:

责任编辑:卢翠新律师

1.案件的客观事实案件的客观事实是影响案件胜负的基本因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裁判的基本准则,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也适用这一准则,案件的客观事实是裁判劳动争议案件的最基本依据。

2.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案件的客观事实并不能自动呈现在裁判人员面前,必须要由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就需要收集证据,而且证据收集以后,如何表明这些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以及这些证据本身的客观性、合法性直至证据本身之间的关联,即是否构成严密的“证据链”,这就需要运用证据。通过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得以证明且为裁判机关所认定的事实,称为案件的“司法事实”,如证据收集和运用充分得当,则案件的“司法事实”和案件的“客观事实”应是一致的;如不充分、不得当,则两者就有差异,而直接作为裁判依据的是“司法事实”而非“客观事实”,这就是为什么有人明明有道理却因证据不足而输掉官司的原因。因此,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对于案件的胜负非常重要。

3.法律的理解和适用通过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明确了案件的“司法事实”,这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但这还不足以决定案件的胜负,还要“以法律为准绳”。这涉及三层次问题:一是有关法律的有无,即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是否存在?这就需要在纷繁复杂的法规系统中搜寻查找;二是有关法律的理解,即如果有相关的法律,那么如何理解这些法律的涵义,实践中往往出现对同一条法律的不同理解而直接影响案件胜负的结果;三是有关法律的适用,即这些法律能否适用于系争案件并作为判案的法律依据。显然,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与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同等重要。

除了以上三点主要因素外,影响案件胜负的其他因素还很多,比如仲裁员或法官的素质、代理人的能力、地方保护主义等,但这些其他因素往往还是通过作用于以上三点主要因素而发挥作用。

申请劳动仲裁及时效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08-10-24 20:19:18 浏览次数:

责任编辑:卢翠新律师

一、 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仲裁请求承认。应采用书面形式,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邮政编码以及联系电话和被诉人(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申诉书应当着重阐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2、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递交起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书写起诉状却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计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起诉状应记载下列事项:

(1)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3、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提起诉讼时起诉人还应提交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 当事人注意事项: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无论哪一方申请调解、仲裁,都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诉人。对仲裁庭的裁决不服的只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不能以仲裁委员会为被告。

2、如果是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三、时效规定:

1、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时效期间的起算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较此前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仲裁时效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有所变更和延长,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劳动报酬拖欠争议的,时效不受一年时间的限制。

2、仲裁裁决应自受到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仲裁委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提示:申请劳动仲裁应防范的八大风险
发布时间:2008-10-24 20:13:51 浏览次数:

责任编辑:卢翠新律师

1. 仲裁申诉材料提交不当的风险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书,申诉书中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事项、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及文书送达地址等。如申诉材料书写不明、提交不当,将承担立案审查后文书无法及时送达等后果。

2. 申诉人申诉主体不明的风险

在申诉人提起劳动仲裁申诉时,申诉人告诉的被诉主体不明确或主体灭失、不具法人资格,或被诉人无联系方式以及地址不确切找不到被诉人的,仲裁委将不予立案。当事人坚持申诉的,立案后,仍不能确定被诉主体、找不到被诉人的,仲裁委将驳回当事人的申诉。

3. 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

劳动争议仲裁一般按不告不理处理。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根据客观事实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提出自己的请求事项。请求赔偿的,应明确赔偿数额。因请求不当,将承担败诉或部分败诉的法律后果。

4. 逾期改变仲裁请求的风险

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指定或许可的期限内提出,超过时限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

5.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

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的时效不受一年时间的限制。

6. 举证不能的风险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按规定履行举证责任;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或者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缴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判定的,依法均应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7.不按时到庭参加仲裁活动的风险

当事人收到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8.违反诚实信用行为的风险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提出自己的主张。当事人如提供虚假陈述或作伪证,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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