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使用之独占许可、普通许可(二) 碧律情报:10阅读7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在前期的碧律情报中我们对商标许可使用之排他许可作了简单介绍,本次就独占许可和普通许可作一个概括性的说明。 独占许可是指商标权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并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并且商标权人依约定也不得在该期间、地域内使用该商标的方式。由于独占许可对商标权人的要求比较苛刻,因此独占许可方式下的商标使用费也要比其他方式高很多。作为“准商标权人”的被许可人在约定地域内发现有商标侵权行为的,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商标侵权之诉。 和独占许可方式相比,普通许可方式下的商标使用费则显得平民化很多。因为商标权人在许可被许可人在约定区域内使用该商标的同时,也可以保留自己在该地域内使用的权利以及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该商标的权利。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在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的明确授权后可以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在商标许可人发现有侵权行为发生时,也在第一时间将搜集的相关情况告知商标权人,由商标权人对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 结合商标许可使用的三种方式,我们认为签订一份权利义务明确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至关重要。在签订合同时,不仅要明确商标权人和商标许可人的信息、商标名称及注册号、授权范围、价格以及其他合同必备条款,还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商标权人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保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的,应及时办理续展手续。 2.商标许可使用中,许可人有义务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须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被许可人不得自行允许其他任何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除非有商标权人的明确许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