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票据业务与短期贷款有所区别,在核算上也不同,这会对商业银行的风险补偿准备带来影响。核算方面的差异,表现出银行风险的补偿机制的不健全和银行经营绩效评价指标方面的问题。 一、 问题 1、银行承兑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商业汇票业务在分类上被划在中间业务中,在银行会计核算上被划分到表外科目,因为表面上看银行当时没有实际的现金流出。因此在核算上并未按照风险资产对待,不提取相应的风险损失补偿准备金。不提风险损失补偿准备金,手续费收入几乎被视为净收入,因此为了当期的净利润指标,银行有增加承兑业务量的冲动。 到期如果客户及时支付应付票据款项,当然没有问题。可是如果客户到期不能备足兑付票据的相应资金,银行就必须垫款。银行的垫款被立即视为逾期贷款。 我们假定,票据问题。对同一客户在同一时期同样授信敞口的风险损失的概率是一样的,例如是1%,那么,如果发放短期贷款,按规定提取1%的准备金,这正好可以弥补风险损失。可是如果办理的是银行承兑汇票,则不提取1%的的准备金(实际上承兑手续费为0.05%,远低于1%,根本不够提1%的准备金),银行必然将难以用办理银行承兑业务的收入来弥补该项业务的风险损失。银行以较少的保证金和较大的授信风险敞口比例开办该业务实际上会亏损。但亏损是延迟体现的,当期还可能有赢余。 2、贴现 人民银行规定,“贴现放款按贴现票据的面值计价,利息和手续费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贴现在商业银行被视同放款,有实际的现金流出,因此在表内的资产方反映。在核算上视同贷款类风险资产,因此按照银行保有的余额提取呆帐准备金。 这一制度安排既可能带来风险补偿过度,又可能带来风险补偿不足。 1)、转贴现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风险补偿过度 当商业银行办理承兑汇票转入转贴现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时,由于承兑汇票转入转贴现至少有一个银行作为前手,所以有银行信用包含在内,而银行承兑汇票实际上是以承兑银行的信用为基础的,因此相对于对企业的授信而言,承兑汇票转入转贴现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风险远小。在一定条件下(在前手银行或承兑银行资信良好,并在一定的额度以内),可以视为无风险。因此,无需为承兑汇票转贴现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余额提取高比例的风险损失补偿准备金。银行为承兑汇票转贴现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余额提取1%的准备金是风险补偿过度的。 2)、商业承兑汇票风险补偿不足 对于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实际上是对相关企业的授信,风险大小与短期贷款基本相当(只约小于短期贷款)。对其余额提取1%的风险损失补偿准备金表面上是合理的。 问题出在提取风险损失补偿准备金是根据余额。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我们假定商业银行贴现100亿元无保证金的商业承兑汇票,如果对此提取1%的风险损失补偿准备金,那么,没有问题,甚至可能风险补偿过度。但实际上的情况是,其中有40亿元已经到期兑付,50亿元转贴给他行,商业银行为其贴现余额10亿元提取1%的风险损失补偿准备金。而该商业银行作为50亿元票据购入行的前手,还承担着该50亿元的授信敞口风险。因此,全部合计的风险敞口是60亿元而不是10亿元。按余额提取风险损失补偿准备金由此产生提取不足。 二、解决方案 1、银行承兑商业汇票 为了防止风险损失超过银行的承受能力,商业银行一般的做法是规定带敞口的银行承兑汇票不能超过总授信资产的一定比例,比如10%。并且一般不办理没有保证金的承兑业务。但这种方法注重的是风险量的控制,即控制风险的绝对大小,使风险的绝对大小在银行可以承担的范围以内。 可是商业银行从本质上讲,和保险公司一样是经营风险的企业。从保险公司的观点看,风险量的绝对大小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是保费收入是否在理赔后还能保有赢余,即,考虑的重点是风险损失的补偿问题。对保险公司来讲是在统计上使保险费收入大于理赔的支出,对银行而言,目的则在于使风险损失小于该项业务的收费减业务成本。仅仅由于风险损失的延期反映,为了在当期经营情况报表中反映存在风险的事实,银行才需要提取风险损失补偿准备金。 按照这一思路,按总授信资产的一定比例控制银行承兑汇票的总额是不科学的。1988年版巴塞尔协议就已经要求银行将表外业务风险根据其性质加权计算在总风险资产中。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授信敞口部分的风险大小是等同短期贷款的,按照巴塞尔协议,应当按短期贷款的风险权重计算。因此这一业务也要求同样的银行资本与之对应。所以承兑余额与授信资产总额无关,而与银行总的风险承当能力有关。 我国商业银行一般不对表外业务提取风险损失补偿准备金,这造成表外业务风险没有相应补偿机制。但从逻辑上说,对表外业务也应当考虑风险损失补偿的问题。为了完善风险补偿机制,防止银行风险过度积累得不到应有补偿,应当对表外业务的风险敞口部分提取足额的风险损失补偿准备金。对银行承兑业务而言,应当对授信敞口部分,提取与短期贷款相同的风险损失补偿准备金。 提取风险损失补偿准备金会使银行当期净利润下降,银行因此将不再能以承担未来风险损失的方式提高当期利润。这实际上有利于商业银行经营安全。 2、贴现 1)、转贴现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风险补偿过度引起商业银行当期帐面净利润的下降,不能充分反映当期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果。但这只是利润被延迟反映出来,并不是利润的实际减少,也不会导致商业银行风险的增加。因此并不构成风险方面的严重问题,只是构成业绩被低估的问题。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很简单,不提或少提风险损失补偿准备金。比如,各商业银行可以自行规定,根据承兑银行的不同,直接贴现的,按未到期贴现总额提取0.05%~0.1%的风险损失补偿准备金;转贴现时,商业承兑汇票、以及承兑银行和所有转贴现前手为同一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按银行承兑汇票直接贴现的规则提取风险损失补偿准备金;商业承兑汇票经过两家及两家以上银行贴现和转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与所有转贴现前手中有一家不是同一银行的,不再提取风险损失补偿准备金。 2)、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前文已经说明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可能产生风险损失补偿准备金提取不足的原因。解决这一问题其实非常简单,只要将提取风险损失补偿准备金的基础改为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总额减已经到期部分所得的未到期部分,而不论该部分是自己持有或是已经转贴出去。这一计算的基础反映了商业承兑汇票直接贴现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敞口总额。提取比例依然可以参照短期贷款的提取标准。 axir/2002.12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