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经济纠纷 >

青岛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2-07-11 03:58来源:shenxingkiu 作者:中部一豹 中国法律网

青岛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政府令第171号修改)

第一条为防治在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其它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本市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因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破坏地形、地貌、植被,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丧失的,应按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进行露天采矿、烧制砖瓦等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活动,也应按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第四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应依据破坏地形、地貌和植被的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2元。

第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城阳等五区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成区需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六条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等四区和跨县级市(区)及市属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http://5law.cn/info/a/sifa/jingjijiufen/2012/0704/259457.html。其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当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其中,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城阳等五区的建城区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时一并代征,按季度划拨给青岛市和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时,应按规定向物价部门申报《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青岛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专用票据。

第八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属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一部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节余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九条各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征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15%上交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县级市(区)直接征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45%返还各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上交、返还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底和十二月底。

第十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主要用于:

(一)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

(二)水土保持勘测、规划和设计;

(三)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宣传、教育;

(四)水土流失监测仪器、设备费用;

(五)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费用;

(六)水土保持工作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必须采取以下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一)弃土弃渣必须运到规定的存放地堆放;

(二)开挖山坡地必须修建护坡、排水设施或者采取其他土地征治措施;

(三)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按规定恢复表层土和植被;

(四)废弃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必须植树种草;

(五)其他必要的水土保持措施。

上述治理措施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要求,将所需费用纳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措施报告中的防治费用概预算。

第十二条进行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措施报告进行治理,看看非转让票据背书。并按防治费用概预算,将防治费用按规定存入农业银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三条进行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责任单位和个人因技术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可以交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防治费用概预算确定的款额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无防治费用概预算的,按下列标准交纳防治费用:

(一)需要恢复植被的,按其破坏和占压土地面积每平方米交纳一元;

(二)需要恢复表层土的,按每平方米交纳三元;

(三)弃土弃渣的,按实际排放量每立方米交纳三元;

(四)需要采取工程措施的,按实际工程造价交纳。

从事流动性露天开矿的或不便按前款所列标准计算的,按产品销售收入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点五交纳防治费。

上述标准因社会经济发展而需调整时,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确定。

交纳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必须全额用于水土流失的治理。”

第十四条跨县级市(区)的生产建设项目,经批准按前条规定的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的,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缴,全部返回县级市(区),由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或个人代为治理。

第十五条应当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接到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交款通知后15日内办理完交款手续。逾期不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承担水土流失治理责任的单位、个人逾期不治理又不交纳防治费的,按《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保法>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