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基层职业卫生工作者对目前我国职业病防治 工作现状的思考 人类自从有了生产活动,就有可能接触粉尘、噪声、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性危害因素,就有可能导致职业病,相应的就需要用人单位、政府、社会、职业病防治工作者等各方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解放以来,我国在1950年代开始立法,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至1980-90年代,许多地方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我国颁布较为完善的《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工作步入快速道,专业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有两大类,一大类提供职业卫生服务,一大类职业卫生监督。职业病发病情况逐步好转,但迄今仍然不很乐观。作者毕业于1980年代,现任职于县区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大学教材为第一版的劳动卫生学,有幸见证了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近30年的变化。对于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一位基层工作者有一些观察,特提出供各相关方参考。 一、关于《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颁布以来,本人一直认为其内容非常完善的,是超前的。“开胸验肺”、“张家界尘肺门”、“毒苹果”事件让人觉得好像《职业病防治法》不完善,于是乎,自从去年开始,人大着手第一次修订,目前已经完成第二审。其实,据我观察,之所以导致这些情况出现,其根本原因有以下数条。 1、违法成本过低。《职业病防治法》罚则有7条,最低的处罚只是警告。用人单位如果违法,初次发现只是警告,如被发现“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处罚尺度由警告到2至5万元罚款,如此低的违法成本,大大低于守法成本。对比一下集体合同。按照现在的职业健康检查与有害因素检测收费水准,100人左右的用人单位每年的检测与职业健康检查费用估计在2万以上。这还不包括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等的费用。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追逐更高的利润,肯定会视《职业病防治法》而不见,导致用人单位很少或甚至从来不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测,也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有法不依,执法不力。《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防治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和各要素以及违法的处理都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但非常遗憾的是,职业病防治的各相关方并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比如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可实际工作中,只有极少数地方政府把这项工作纳入前置审批,导致这条款在相当多的地方形同虚设。《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卫生监督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但卫生行政部门在各地方政府中地位是相当弱势的,尤其是GDP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考核指标。据我所知,每年都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提出相关提案,但大多如沉大海。从中央到各级地方政府,都制定有《五年职业病防治规划》,其中对政府的责任规定得清清楚楚,但从来没认真实施与执行过,也没踏踏实实考核过。于是乎,指标一年比一年高,有些指标甚至规划到90%以上,有点当年大跃进的味道。 3、职业病诊断机构过少。《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但在实际工作中,职业病诊断机构仅仅限于地市级(非常少的县区)的职业病防治院所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获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没统一的标准,导致每个诊断医师的认知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是对法律法规认知的不一致,导致极少数地方出现诊断难,出现新闻热点。 4、职业病相关执法部门过多,用人单位不知所措。职业健康与职业安全密切相关,很多国家只设一个部门管理,用人单位因为人手也只安排一个部门或一个人负责。职业卫生监督在卫生行政部门只是一个科室,而在安全监察部门却不同,职业安全占有非常大的比例。卫生行政部门不要求用人单位设置专门的职业卫生员,而安全监察部门则要求配备安全人员。《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职业卫生监督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但国家有关部门另外行文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打架推诿屡见不鲜。 二、关于现行的职业健康检查 目前有关职业健康检查的法律法规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07)。办法与规范的推出,的确对职业健康检查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GBZ 188-2007中很多检查项目的设置不很符合毒理学的研究,也与相关的诊断标准不符。比如GBZ 188-2007规定,正己烷的必检项目为血常规、血糖、尿常规、心电图、血清ALT。而《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诊断标准》(GBZ 84-2002)规定的观察对象、轻度中毒、中度中毒、重度中毒各期指标均无类似指标。与正己烷损害靶器官周围神经系统密切相关的神经肌电图却只列为选检项目。劳动。GBZ 188-2007把心电图、肝脾B超、三大常规、血清ALT列为大多数有毒有害因素的必检项目,是不符合毒理学的,也加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政府等相关方的负担,因为它是强制标准。如果只检测靶器官的损害或功能指标,一个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可能要节省几十甚至几百的费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也不必要投入那么大人力与设备才能满足规范的要求;也不会导致如果指标出现异常,劳动者质疑的风波。 三、关于有毒有害因素检测 在其他行业如环保,产生射线危害的设备引入了“豁免”的概念,被“豁免”的设备不必要经常接受监测,接触人员也不需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可职业卫生相关标准与规范,不存在这个概念,要定期检测与体检。这样的问题,在其他方面普遍存在。直到2010年,“噪声作业”才有明确的解释,其他如有毒有害作业的定义,则存在“一个中国,两种解释”的现象。有毒有害作业定义鲜见于职业卫生标准中,你知道中国劳动法。比如“有害环境”概念仅见于《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2002),其他标准视而不见,比如《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4-2010)就没引入这个定义。 有毒有害作业的定义对于基层职业病防治工作者非常重要,因为只有定义清楚,才能界定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范围,才能判定哪些劳动者需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作为基层职业病防治工作者,经常遭遇由此引起的各种尴尬,比如用人单位投诉“你们的检测结果是合格的,为什么还要求戴口罩?我们某国公司不是这样要求的!”作为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者,应该有勇气依据先进国家的标准来进行明确的定义,即使定义错了,以后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订。 四、关于职业病防治体制 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如火如荼进行中,职业病防治体制也一样各地正在进行各种各样的改革,如绩效考核、参照公务员管理等等。本来绩效考核的初衷是考核各级地方政府,但目前进行的考核仅仅局限于职业病防治机构,存在考核对象错位、数据作假,指标虚高等现象。根据对周围数家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观察,职业病防治工作不是越来越好,而是完全反其道而行之。作者主张,我国的职业病防治的理想体制是:严格执法,从严处罚,安监或卫生一部门负责监督,服务社会化,各级现存政府职业病防治院所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挥技术指导与政府监督与服务职能。 以上四个方面,仅仅是作者个人的观察与思考,要找到解决办法,大家其实都很清楚,剔除部门利益,一切为了劳动者,什么问题都可解决。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