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是某汽车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1993年1月4日,丁某以足球队员的身份,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没有规定期限,但当时,教练口头讲明是5年。按此计算,合同到期应是1998年1月4日。1998年1月8日,丁某提出要终止合同,但公司不承认是5年合同,不予办理终止合同手续。丁某不服,于是提出申诉。 〔处理结果]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反复调解,达成以下协议:丁某赔偿公司赔训费2000元,丁某申诉期间的费用及工资等由公司负责报销和补偿。公司负责办理终止合同的有关手续。 [律师解答]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上述案例中,丁某加入某汽车公司足球队,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没有规定合同期限,这并不是说丁某符合《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工作满10年以上的条件,而是汽车公司的疏漏,这份合同实际上是不完备的劳动合同,汽车公司应负主要责任。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加以确认。公司足球教练曾口头宣布是5年合同,对于丁某来说,这就是公司的承诺,因此,合同书上无期限,丁某提出要求终止合同,在法律上说是正当的。 付一份费用,享律师、造价师两份服务——我们是浙江标的律师事务所 联系我们 电话:0571- 邮箱:zhejiangbiaode@ 传真:0 律所网址: <ahref="http://"title="建筑律师、房产律师、建筑房产律师、建筑工程法律服务、造价咨询"/>浙江标的律师事务所</a>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