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对工会主席和工会委员有何特殊保护规定?来源: 作者: 时间:2005/11/17 推荐劳动法律师:事实上劳动仲裁。 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末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兔。 第十八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末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合同解除文本。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兔。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年龄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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