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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份劳动仲裁申请书

时间:2012-07-05 04:03来源:咱狠甾乎他 作者:张依静 中国法律网

仲裁申请书
安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罗渝:男,出生于,汉族,家住安岳县岳阳镇西大街249号,联系电话。
全权委托代理人胡代国,男,出生于,退休职工,住安岳县凤山路423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办公地址: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烟厂三生活区1栋1单元177号,联系电话:028-、
请求事项:
1、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依法支付17个月双倍工资的一半元=1651.72元/月X17个月。
2、 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依法缴纳至期间的社会保险金。
3、 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依法缴纳至的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
4、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3303元元=1651.72元X2个月
5、 支付因维权产生的误时(工)费、打印费、车旅费1000元。
事实理由
,申请人被被申请人招收为工人,从事安装电话、电脑宽带及其维修等工作,公司发放了工作服,工资卡,每月平均工资1651.72元,打在申请人的工资卡上,(见附件1)。直到,在没有告知书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单方解除了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在两年多的时间里,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统筹养老保险金等、解聘没有支付申请人的补偿费。解除劳动合同后,申请人至今没有工作。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缴纳失业保险金,以便申请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但经过协商无果。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项第2款和第82条第1、2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18月-1月)=17个月双倍的工资的一半,即1651.72元/月X17个月=元元。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303元=1651.72元X2月。
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依法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请求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申请人罗 渝

附件:申请书副本一份,,工资卡复印件1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份,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仲裁申请书
安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康晓锋:男,出生于,汉族,家住安岳县岳阳镇普洲大道北段309号,联系电话。
全权委托代理人胡代国,男,出生于,退休职工,住安岳县凤山路423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办公地址: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烟厂三生活区1栋1单元177号,联系电话:028-、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依法支付至26个月=(27-1)个月双倍工资的一半元=1651.72元/月X26个月。
2、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依法缴纳至期间的社会保险金。
3、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依法缴纳至的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4129.30元=1651.72元X2.5月
5、支付因维权产生的误时(工)费、打印费、车旅费小计1000元。
事实理由
,申请人被被申请人招收为工人,从事安装电话、电脑宽带及其维修等工作,公司发放了工作服,工资卡,每月工资1651.72元打在申请人的工资卡上,(见附件1)。直到,在没有告知书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单方解除了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在两年多的时间里,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统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解聘没有支付申请人2.5个月的补偿费。经过协商无果。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项第2款和第82条第1、2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27-1)=26个月双倍工资的一半,即元=.22元/月X26个月。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131.80元=1651.72元X2.5月。
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看看劳动合同短期化。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依法缴纳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请求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申请人康晓锋

附件:申请书副本一份,,工资卡复印件1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份,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仲裁申请书
安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周世跃:男,出生于,汉族,家住安岳县岳阳镇上府街,联系电话。
全权委托代理人胡代国,男,出生于,退休职工,住安岳县凤山路423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办公地址:资阳市雁江区,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依法支付至(27-1)=26个月双倍工资的一半元=1651.72元/月X26个月。
。 2、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依法缴纳至期间的社会保险金。
3、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依法缴纳至的失业保险金。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4129元=1651.72元X2.5月
5、支付因维权产生的误(时)工费、打印费、车旅费小计1000元。
事实理由 ,申请人被被申请人招收为工人,从事安装电话、电脑宽带及其维修等工作,公司发放了工作服,工资卡,每月平均工资1651.72元左右打在申请人的工资卡上,(见附件1)。直到,在没有告知书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单方解除了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在两年多的时间里,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统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解聘没有支付申请人2.5个月的补偿费。经过协商无果。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项第2款和第82条第2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27-1)=26个月双倍的工资,即元=.22元/月X26个月。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129.30元=1651.72元X2.5月。
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依法缴纳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请求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申请人周世跃

附件:申请书副本一份,,工资卡复印件1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份,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四川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导读]:符合领取失业保险的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0%发给门诊医疗补助金。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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