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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劳动争议仲裁答辩状与反申请书

时间:2012-07-05 04:18来源:唯愛_U 作者:落木堇年 中国法律网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答辩人因申请人杨某诉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就申请人杨某的申请请求和事实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申请人与答辩人另一财务人员因工作产生矛盾,引起争吵后不辞而别。此后,申请人也一直未向答辩人提交书面的辞职信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申请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必须提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等材料,因申请人不配合等原因,答辩人无法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也无法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故错不在答辩人而是申请人自身原因造成的。
二、关于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申请人于不辞而别后,违法带走了答辩人的部分财务凭证,给答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困难。为此,答辩人多次电话、短信通知申请人到答辩人处办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然申请人以身体不适等种种借口一直拒绝与答辩人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至于申请人以其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监交才能办理交接手续的借口更不值得一驳。首先,答辩人从未任命过申请人为会计主管,她只是一般的会计人员;其次,答辩人只是一个协会,连单位负责人在内的工作人员共计6人,根本也没有必要设置所谓的“会计主管”。这完全是申请人为拒绝办理交接手续而编造的借口并以此来要挟答辩人已达到其一些非法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减少损失,使答辩人的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不得已,答辩人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聘请江苏某某会计师事务所、南京市某某公证处到场的情况下,http://www.5law.cn/info/a/sifa/laodongbaozhang/2012/0704/263391.html。请来江苏省某某会计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和保险柜生产厂家南京某某金属柜公司的技术人员,对申请人原使用的做账电脑、保险柜、财务资料存放橱柜、办公桌等进行清查、披露。为此,给答辩人造成了直接和间接的巨大的经济损失。在此,答辩人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申请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关于经济补偿金
(1)答辩人与申请人于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起至止。该合同期限届满后,答辩人也多次通知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但申请人一直未与答辩人续签劳动合同,此后双方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内容,申请人仍从事会计工作,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事实上,答辩人也于向申请人支付了2010年5月份的工资2141.54元(实发工资)。申请人在申诉书中陈述她“因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与原合同不符,无奈之下只好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显然不是事实。其实工伤伤残鉴定申请书范文。在这种情况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之规定,答辩人不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申请人于起不辞而别一直未来上班,属于旷工,严重违反了答辩人的规章制度。在这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答辩人依法也不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3)退一步而言,即使答辩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之规定,也是在申请人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支付。在申请人至今迟迟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情况下,答辩人有权拒绝申请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
另,申请人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每月实发工资为2141.54元,而不是4389元,故其要求支付8778元的经济补偿金也无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杨某的各项申请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委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其各项无理的要求。
此致
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年 月 日反申 请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理事长
住所地:
反被申请人:杨某
反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裁令杨某将2010年5月份的部分工资984.60元(2141.51元÷21.75×10天=984.60元)退还给反申请人;
2、请求依法裁令杨某赔偿因其不办理交接手续而造成反申请人的各项直接经济损失3680元。
事实与理由:
,杨某与反申请人另一财务人员因工作产生矛盾,引起争吵后不辞而别并违法带走了反申请人的部分财务凭证,给反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困难。为此,反申请人多次电话、短信通知杨某到反申请人处办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然杨某以身体不适等种种借口一直拒绝与反申请人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以此来要挟反申请人已达到其一些非法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减少损失,使反申请人的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不得已,反申请人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聘请江苏某某会计师事务所、南京市某某公证处到场的情况下,请来江苏省某某会计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和保险柜生产厂家南京某某金属柜公司的技术人员,对杨某原使用的做账电脑、保险柜、财务资料存放橱柜、办公桌等进行清查、披露。为此,给反申请人造成了各项直接经济损失3680元。
另,反申请人于向杨某支付了2010年5月份的工资2141.54元(实发工资)。但杨某从起就不辞而别一直未来上班,故其理应将5月份未来上班期间共计10天的工资984.60元返还给反申请人。
针对上述情况,为维护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提起反申请,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反申请人: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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