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1年申请期限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案情] 某单位年仅26岁的职工崔某2004年1月在施工中从电线杠上摔下,摔成重伤瘫痪在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崔某摔伤治病期间所在单位不仅负担了医疗费,而且仍按照原工资按时支付工资,2005年1月单位突然停止支付一切费用。崔某家人找到单位,单位答复已经负担了近10万元的费用了,今后不再支付费用了。崔某家人这时才得知单位没有为崔某缴纳工伤保险,在与单位协商近半年无果后,崔某家人于2005年6月向当地劳动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崔某2004年1月受伤、2005年6月申请工伤认定,早已超过了1年的时限规定,劳动合同短期化。不予受理决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1年的期限规定不是诉讼时效,而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等。 [案外话] 从法律上讲,这是个很简单的案件,简单到不值得研究,但生活中有多少工伤职工因为超过了1年的期限,而永远丧失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机会,使自己的生活和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一些用人单位采取欺骗、拖延等种种手段,使职工在1年内放弃自己的申请。 我们是2005年开始接触本案中的崔某的,单从法律上说我们已经无力为崔某提供什么帮助了,这些年来时时想起这个小伙子,崔某一家人困窘的生活状态可想而知。 因工作岗位的不同发生工伤的几率是不同的,而越是容易发生工伤的岗位职工往往文化水平越低,职工受伤后忙于救治,寻求帮助又苦于不知道救济途径,如何从工伤认定申请阶段就保护弱势的受伤职工的权益是做为政府部门是应该考虑的问题,有些地方已经做出有益的探索,如要求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告知发生工伤后的救济途径等,同时劳动监察部门加强对合同的管理。这都是很有益的探索。 欢迎咨询 电子邮箱:zixun51@ (提示:zixun51即咨询51) 新浪博客地址:huida51 (提示:huida51即回答51) 本博文章欢迎转载,转载时请以超链接形式标明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