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岁的谭毅从老家重庆市石柱县来到武义打工,6月20日,他在工作中受伤,右手食指末节离断伤。像他这种伤势,各项赔偿费用加起来不会很多,然而在索赔过程中,他还是遭遇了不少挫折。上周四,谭毅向市民援助中心本报值班室诉说了他的索赔经过。
右手食指末节被压断
谭毅说,他来武义打工两年了。今年4月,他到武义某建筑公司的工地上做架子工。6月20日早上6时30分左右,因承建的厂房钢管架需要加固,他与同事冉某一起去钢筋下料点剪一段钢筋,他还没有放好钢筋,钢筋工就按下了电钮,致使他的右手食指末节被钢筋剪切机压断。事后,工地负责人(包工头)陈某指派架子工班组长聂某把他送往市第五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他的右手食指末节发生离断伤。他在医院住院治疗14天后出院,治疗费用6000余元已由陈某支付。
申请工伤认定———不受理
谭毅说,为工伤赔偿问题,他与陈某多次协商,但无法达成协议。7月28日,他向武义县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但劳动部门没有受理,原因是武义县某建筑公司没有在工伤认定申请表的“用人单位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并盖章。
申请劳动仲裁———不受理
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于是,谭毅向武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谭毅说,由于武义县某建筑公司不承认上述工地与其有关,于是申请仲裁时,他就把工地负责人陈某列为被申请人。
武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认为,谭毅的仲裁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8月18日,武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给谭毅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中指出,劳动。被申请人陈某未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不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
起诉———受理一周后被驳回
武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写明:“如不服本通知,可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谭毅在收到《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当天,即以陈某为被告向武义县法院提起了诉讼。
谭毅在起诉状中称:“被告陈某以个人名义进行施工承包,没有取得相应的证照,其用工行为属非法用工。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以下赔偿费:1. 陪护费1400元;2. 交通费81.5元;3. 住院伙食补助费196元;4. 伤残鉴定费;5. 停工留薪工资5310元;6. 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武义县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于8月19日正式受理该案。受理的当天,谭毅向法院如数预交了诉讼费。
法院安排东干法庭审理此案。8月27日,法院向他下达了关于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称:“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数额未确定,缺乏具体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其实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裁定如下:驳回谭毅的起诉。”
谭毅的代理人冉从林告诉记者,起诉时只要明确诉讼请求的范围及内容即可,不一定要有具体的数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数额,只有等劳动能力鉴定后才知道。法院在驳回起诉之前,曾向原告提出关于诉讼请求的问题,并要原告去做鉴定。但他觉得,原告单方委托进行的鉴定缺乏法律效力,因此要求由法院出面委托鉴定。原告于8月18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时,就提交了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书。但法院坚持要原告自己去鉴定。原告没有去,法院以此为由驳回了起诉。
冉从林说,按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部门负责。据他所知,没有经过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不会接受职工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法院既然受理了案件,就应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而不应该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驳回起诉。
承办此案的东干法庭法官顾晖告诉记者,接到案件后,她审查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要求原告去鉴定,但原告不接受。为此,她向法院分管领导汇报,并通过立案庭做原告的工作,要求原告去鉴定,但原告仍不接受。《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明确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于是,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关于原告单方委托所做鉴定的效力问题,顾晖解释说,如果被告方不提出异议,法院可以直接把鉴定结果采纳为定案依据。如果被告不认可,那么被告要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她告诉记者,如果原告不愿去鉴定,也可请教有关人士这种情况大概可以赔偿多少钱,然后在诉状上填写上一个数字也行。假如被告方有异议,则须由被告方提出鉴定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上诉。据悉,谭毅已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本报记者 唐伯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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