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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时间:2012-07-07 13:43来源:我心飞杨 作者:翡翠玉牌定制 中国法律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依法保护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简称用户)的合法权益,做好《供用电合同》的签约、履行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必须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凡拒绝签订供用电合同者,供用企业不承担供电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供用电合同起草、会审(会签)、签约、履行、终止全过程的管理,包括资信调查、合同谈判、签约、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以及合同文本的建档、保存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简称集团公司)范围内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分类

第五条 根据不同供电方式和不同用电需求,《供用电合同》共分为六类:高压供用电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临时供用电合同、趸购电合同、委托转供电协议和居民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的条款与内容应根据用户的用电需求和供电方式,以围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在供用电活动中发生法律责任如何确认为主线来依法制订。
第六条 供用电双方签订的电力调度协议、并网协议、电费结算协议等是供用电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供用电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供用电合同分为正本(两份)、副本(若干份),均为有效文本。合同附件和经双方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信件等也为供用电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合同填制规范

第八条 高压供用电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临时供用电合同、趸购电合同、委托转供电协议文本采用电力部制定的统一格式,居民供用电合同采用华北电力集团公司《业扩报装工作标准》中制定的居民用电须知,印于居民用电申请书或居民用电证背面,以背书方式确认。
第九条 供用电合同编号由集团公司统一确定。合同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其中: 1.市供电公司编号:共2位 天津 04 北京 05 唐山 06 秦皇岛 07 廊坊 08 张家口 09 承德 10 2.区、县分公司编号:共2位 由各市供电公司确定。 3.合同类别编号:共1位 高压供用电合同 1 低压供用电合同 2 临时供用电合同 3 趸购电合同 4 委托转供电协议 5 4.用电类别编号:共1位 大工业用电 1 非、普工业用电 2 农业生产用电 3 商业用电 4 居民生活用电 5 非居民照明用电 6 趸售用电 7 其他用电 8 5.合同号:共6位,为分类合同的顺序号。
第十条 供用电合同用章统一规格,统一编号,各供电公司用电管理部门须设专人保管。 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在供电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盖“供用电合同专用章”。 供用电合同废止时,应在合同文本封面右上方盖“供用电合同废止章”。
第四章 合同管理分工及职责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用电营业部负责全网供用电合同职能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监督、检查、指导各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签订、履行及管理情况,负责全网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的考核。 2.负责全网供用电合同签约人、专责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3.协调各供电公司和用户在签订、履行供用电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合同内容。 4.负责组织全网供用电合同管理现代化工作。
第十二条 各供电公司在用电管理部门设专责人员,负责本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起草供用电合同文本,与用户协商拟定合同内容,经用电管理部门领导审核(重要合同经有关部门会审或会签)后,将合同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审查签字。 2.负责供用电合同的修改、重签工作。 3.对供用电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公司报告。 4.负责供用电合同档案的管理。 5.指导监督各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各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十三条 各供电分公司用电管理部门设专责人员(或兼职)负责本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起草供用电合同文本,与用户协商拟定合同内容,经用电管理部门领导审核(重要合同经有关部门会审或会签)后,将合同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审查签字。 2.负责供用电合同的修改、重签工作。 3.对供用电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公司报告。 4.负责供用电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十四条 供用电合同应由供用电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约。 各供电(电力)公司经理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签订供用电合同,也可以委托他人签订。供电公司经理授权他人签订供用电合同,须签发《签订供用电合同委托代理证书》(由集团公司统一印制),委托前应审定其是否持有《供用电合同签约资格证》,未获得签约资格证者不能发给《签订供用电合同委托代理证书》。 用电方签约人应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十五条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各自供电营业范围与用户签订。
第十六条 供用电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用户的用电需求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确定合同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与新用户应在送电前签订供用电合同。 供电企业与现有电力用户,凡原未签订或未按标准格式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应重新签订。
第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应逐户签订,但一个用户引入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供电营业区电源用电的,经报上级用电管理部门批准后,分别由相关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十九条 各级供电企业的用电管理部门负责供用电合同的起草、签订工作。对于重要用户,应实行内部会审(会签)制度,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主持、有关部门参加,并经法律部门审定。合同签订后,承办人应将合同副本及时送达有关业务部门履行。
第二十条 对于重要用户,你知道http://www.5law.cn。在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同时,还应签订电费结算协议、调度协议等,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下列重要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由各供电公司报集团公司备案: 1.受电电压在110千伏及以上的双电源用户; 2.具有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且总容量7500千伏·安及以上的用户; 3.有自备电厂并网的用户。
第二十二条 供用电合同必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供电方“供用电合同专用章”和用电方公章后才能生效。 双方签约人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或委托代理证书,并在签订供用电合同之前向对方出示。 双方签约人须将持有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或委托代理证书复印件附于合同后作为合同的附件。 供用双方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才具合法资格的,还应将各自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于合同后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三条 供用电合同签订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并监督对方履行合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第六章 合同变更与续签

第二十四条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用电管理部门代表供电方与用电方及时协商修改有关内容。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时,供用双方也应及时对合同相应条款进行协商修改。
第二十五条 供用电合同有效期限一般定为一至三年,合同到期后,可将原合同废止,重新签订合同;也可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经双方确认,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 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同意可对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
第二十七条 合同到期,合同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修改、补充等意见时,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七章 合同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在供电企业分级建档管理,长期保存,并制订《供用电合同》文本借阅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正本由供电企业档案室负责保管,副本分别存于用户户务档案、用电检查、营业电费等部门。凡持有供用电合同的部门都应有专人负责保管,不得遗失。
第三十条 各供电企业应采用先进手段实施供用电合同的现代化管理。

第八章 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上级供电公司用电管理部门定期对下级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作为考核其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各级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营业部门负责对用户履行供用电合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用户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查明原因,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电稽查部门负责对供电企业自身履行供用电合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第三十五条 各供电(电力)公司可制订管理细则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业扩报装工作标准》中《供用电合同管理标准》同时废止。 (本办法以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华北电集营[1998]11号文发布,自1998年4月16日实施。)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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