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员工守则与奖惩制度 第一章员工守则 第一条员工应具备"热爱公司,服务公司"的价值观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企业品牌形象。 第二条 不断加强思想品德修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挪用公款、贪污、侵占公司财产及蓄意造成公司损失。不得利用公司名誉从事以个人获利为目的的交易。 第三条 谦虚谨慎、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对工作和工作中的失误或错误要实事求是,勇于承担责任。 第四条 严格要求自己、兢兢业业工作。公司反对懒散、懈怠、玩忽职守、泄露公司信息等不负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 精诚团结、相互支持、加强合作,杜绝扯皮、搬弄是非、使用暴力扰乱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确须请假,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手续。 第七条 未经允许,不得动用公司的车辆和电脑等设施;未经公司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公司财物或擅自借给他人。 第八条 爱护公司财物,树立开源节流的良好风气。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从自己做起,相互提醒、监督,节约公司的一切资源。 第九条 讲文明、讲礼貌,相互礼让,待人热情周到,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同客户建立并保持友好融洽的业务关系,严禁与客户发生任何形式的争执。 第十条 尊重并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虚心听取批评指教。 第二章 奖惩制度 第一节 总则 本着管理制度化的原则,为了不断增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营造和谐、向上的企业氛围,促进企业发展持续、稳定,特制订本制度。 奖惩原则 (一)公司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积极学习并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技能,团结协作,努力达到企业各项目标。 (二)贯彻执行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其奖惩是手段,提高是目的。 (三)本条例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培训违约金。各职能部门、下属单位、办事处等所订奖惩细则均以本条理为依据。 第二节 细则 第一条 奖惩分类 (一)奖励分类:嘉奖、特别嘉奖、小功、大功;处罚分类:警告、严重警告、小过、大过、开除。 (二)明细: 1、三次嘉奖抵一次特别嘉奖; 2、三次特别嘉奖抵一次小功; 3、两次小功抵一次大功; 4、三次警告抵一次严重警告; 5、三次严重警告抵一次小过; 6、两次小过抵一次大过 (三)奖惩标准 1、嘉奖一次,当月绩效分数(最终得分)增加2个百分点; 2、特别嘉奖一次,当月绩效分数(最终得分)增加6个百分点; 3、小功一次,当月绩效分数(最终得分)增加18个百分点; 4、大功一次,当月绩效分数(最终得分)增加36个百分点; 5、警告一次,当月绩效分数(最终得分)降低2个百分点; 6、严重警告一次,当月绩效分数(最终得分)降低6个百分点; 7、小过一次,当月绩效分数(最终得分)降低18个百分点; 8、大过一次,当月绩效分数(最终得分)降低36个百分点。 9、功过相抵后,绩效增加分数积累到50分时,工资等级晋升一级,并由人力资源部提报升迁; 10、功过相抵后,绩效降低分数积累到50分时,工资等级下调一级,并由人力资源部提报开除。 以上奖惩均于当月薪资中执行,升迁、开除依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奖惩申报及执行程序: (一)提出部门填写《奖惩申报单》(见附表1),逐级核准后,转人力资源部执行。 (二)奖惩核准权限 1、公司员工大功或大过以下奖惩由公司主管级以上管理人员提出,人事专员核实,公司总(副总)经理批准; 2、公司员工大功或大过奖惩由公司总(副总)经理提出,人力资源部核实,总裁批准; 3、职能部门员工奖惩由职能部门经理提出,人力资源部核实,总裁批准; 4、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总裁批准。 5、《奖惩申报单》核准后,由人力资源部或公司人事专员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备案,必要时公开公布;未经核准者,由人力资源部门退回填报部门。 第三条 奖惩申报及执行程序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记嘉奖一次: 1、办事认真,热心服务,获得顾客好评,为公司赢得声誉,有具体业绩者; 2、在月度工作评比中评定等级为A者; 3、维护劳动纪律,抵制歪风邪气,敢于检举不良事件,表现积极者; 4、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在拾金不昧,助人为乐,救死扶伤等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5、好学上进,努力务实,关爱团队,勇于创新,职业素养表现良好者; 6、在配合公司各项改革,推行公司方针、方案制度等方面表现积极并有绩效者; 7、其他方面表现良好,足以嘉奖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记特别嘉奖一次: 1、办事认真,热心服务,顾客以书信或锦旗等形式表示感谢者; 2、在工作评比中连续3个月评定等级为A者; 3、注重节减,反对浪费,节省公司原料数额达到2000元以上者; 4、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在拾金不昧,助人为乐,救死扶伤等方面有突出事迹且收到相关人以书信或锦旗形式表示感谢者; 5、好学上进,努力务实,关爱团队,勇于创新,对于提升团队整体素质作出显著贡献者; 6、在配合公司各项改革,推行公司方针、方案制度等方面表现积极、提出有价值意见并为采用者; 7、其他方面表现良好,足以特别嘉奖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记小功一次: 1、自觉维护"PCC"品牌形象,且有突出事迹者; 2、提出合理化建议、小发明、工艺或技术改进,为公司带来一定效益者; 3、在年度工作评比中评定等级为A者; 4、在降低成本、提倡节约,节省公司原料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者; 5、保护公共财产,防止突发事件,制止坏人坏事等,使公司免受较大损失(5000元以上)者; 6、其他方面表现优良,足以记小功者。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记大功一次: 1、因发明或技术创新等特殊贡献而使公司获得元以上重大利益者; 2、在非常事件中挺力而出,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元以上)或带来良好社会效益者; 3、连续3年度在工作评比中评定等级为A者; 4、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足以记大功者。 第四条 惩罚条例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记警告一次: 1、在工作时间任意嬉笑、闲谈、吃零食、打瞌睡、看娱乐报纸等经劝教不改者; 2、有碍公共秩序及卫生,经劝告无效者; 3、出入公司不遵守规定,拒绝检查者; 4、违反工作服、胸卡相关规定者; 5、未经许可携带不必要物品进出工作场所或公司者; 6、挑拨离间、散布谣言、惹是生非,影响团队协作或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者; 7、在工作期间,擅自串岗、脱岗、怠岗等没有造成损失者; 8、在公司争吵、取闹情节轻微者; 9、未经允许,擅自动用他人机器设备、电脑或私人物品等,情节轻微者; 10、不爱护公共财物,不注重节省能耗,情节轻微者; 11、其他违反公司相关规定或品行不端,情节轻微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记严重警告一次: 1、在工作时间任意嬉笑、闲谈、吃零食、打瞌睡、看娱乐报纸等经劝教不改且与主管发生争执者; 2、故意破坏公司公共秩序及卫生,经劝告无效者; 3、出入公司不遵守规定,拒绝检查且与门卫发生吵闹者; 4、未经许可携带公司重要原料、成品离开工作场所或公司者; 5、挑拨离间、散布谣言、惹是生非,影响团队协作或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严重者; 6、在工作期间,擅自串岗、脱岗、怠岗等对公司造成轻微造成损失者; 7、在公司争吵、取闹影响一定范围内员工或部门工作者; 8、未经允许,擅自动用他人机器设备、电脑或私人物品等,致使设备受到损失100元以上或资料遗失者; 9、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故意浪费公司资源者; 10、其他违反公司相关规定或品行不端,情节较严重者。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记小过一次: 1、不服从上级工作指令或阳奉阴违等,致使工作不能如期开展使公司受损失者; 2、因工作疏忽过失,使公司受到1000元以下损失者; 4、在工作中不尊重上司,言行不礼貌、与上司发生言语冲突者; 5、假公济私、打击报复、贿赂受贿300元以下者; 6、在公司内打架或聚众取闹、争吵情节恶劣者; 7、散布谣言,扰乱公司正常生产秩序者; 8、违反操作流程、安全生产规定,造成自身或他人较严重工伤者; 9、隐瞒事实或延期报告,致使公司受到一定损失者; 10、与客户发生争执、影响公司形象或给公司造成业务损失者; 11、其他违反公司规定或品行不端,情节较重者。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记大过一次: 1、聚众斗殴、打架或聚众取闹,情节严重者; 2、违反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之行为,对其造成一定名誉损失者; 3、聚众赌博或传播不良书籍碟片者; 4、聚众罢工未造成恶劣影响者; 5、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者; 6、泄露公司机密,未造成影响者; 7、擅离职守,致使公司蒙受一定损失者(1000元以上); 8、未经允许,擅自动用他人机器设备、电脑或私人物品等,致使设备受到损失500元以上或重要资料遗失者; 9、故意浪费原材料或损害公物使公司损失额在500元以上者; 10、违反操作流程、安全生产规定,造成自身或他人特别严重工伤者; 11、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200元以下者; 12、未经事先允许,与新闻媒体及外部投资者谈及公司业务、泄露公司信息者; 13、公开其个人薪资资料或探询他人的薪资情况,损害到公司利益者; 14、私自查看自己权限范围之外的公司ERP资料者; 15、违反公司其他相关规章或品行不端,情节严重者。 (五)下列情形之一,将予以开除: 1、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者; 2、故意损坏机械、工具、原材料、产品等情节严重者; 3、泄露公司技术、商业机密、使公司竞争对手或其他公司知晓公司秘密者; 4、对公司领导或其他相关人员实施暴力或人身侮辱等,对其造成身体伤害或名誉损失者; 5、聚众要挟,妨碍生产、办公秩序等影响公司正常生产者; 6、散布谣言、破坏劳资关系,影响团队合作,影响公司正常生产者; 7、盗窃公司或员工财物2次以上或一次数额达300元以上者; 8、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利益蒙受损失或损害者; 9、利用职务之便,假公济私,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贿赂200元以上者; 10、组织怠工或罢工及怠工或罢工者; 11、年度内累计大过二次而未经功过抵消者; 12、仿造公司文件、信印、领导签字等,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13、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情节恶劣者; 14、当月连续旷工3天或一个月内累计达到5天,或全年累计达到20天者; 16、在公司殴打他人或相互斗殴,情节恶劣者; 17、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公司严重损失或损害者。 第五条 本奖惩条例的执行将作为员工年终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本奖惩条例的执行不免除其他规定中的相关奖惩规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