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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教案-第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

时间:2012-07-07 20:00来源:映水幽莲 作者:绅士风度 中国法律网
标题: 第一节 概述
一、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兴起
消费者问题首先在工业化较早的国家中产生。
目前,消费者问题已演化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消费者问题激发了消费者保护运动,经过消费者自我保护、一定组织的自觉保护,再到由国家进行的更有组织、更有力的全方位的保护。最早产生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国家是美国。1881年,第一个消费者协会在纽约成立,1890年的《谢尔曼法》明确要保护消费者。二战后日本也开始进行消费者保护运动,致力于抵制并驱逐劣质、有毒商品。其他国家也先后产生和发展了消费者保护运动,并纷纷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英国“蜗牛案”)消费者运动在各资本主义国家得到普遍发展,并经历了一个从自发性群众运动到有组织的群众性运动,从靠政府的行政干预到以法律形式保护消费者利益,从经营者对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漠视到积极参与的历史进程。
随着各国消费者运动的发展,尤其是随着国际经贸往来增多,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也随之得以迅速发展。1960年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荷兰和比利时五个国家消费者组织的发起下,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成立。联合国在1985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欧洲理事会还制定了《消费者保护宪章》。
我国:于1983年成立了第一个消费者组织----河北省新乐县消费者协会,1985年成立了中国消费者协会。此后,我国各地纷纷建立了消费者协会。最早的保护消费者的地方法规是1987年《福建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包括所有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即除《消法》外,还包括《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这些法律法规内容会存在一定的交叉和竞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上《消法》以消费者为本位,以消费者利益为核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基本法,一般法。其他法律则都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特别规定”。从承担民事责任方面看应先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在《消法》有特别规定时才先适用其。看看劳动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
《消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以下四种:1、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2、国家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3、国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4、其他个人或组织对经营者的监督关系。如社会舆论、消费者组织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见课本)
(一)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经营者与消费者在传统民法中都是平等的主体,但这是形式上的平等,消费者由于对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过程缺乏参与,对产品的适用性和安全性通常只能通过生产经营者的质量表示和其自身的判断力来识别,所以在客观上使得消费者成为相对于生产经营者的弱者,尤其在现代企业,由于产品更加复杂,产品的缺陷更为隐蔽,更加重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从而造成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地位实际上的不平等。国家通过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消费者更多的保护,以此提升消费者的地位,从而使得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成为实质性的平等关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原则。即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水平应根据经济发展的水平而确定,不能过低也不能过高。
(三)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
(四)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原则。即经营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除了应赔偿消费者实际损失外,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与刑事惩罚,对于有欺诈行为的,在民事责任上还应加倍赔偿。
四、关于消费者的定义**结合消法第2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首要问题就是要界定“消费者”含义,因为消费者是《消法》的主体,其含义如何会直接影响到主体的权利义务范围和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你知道劳动合同短期化。一般来说,无论是在经济学上还是在法学上,无论是立法规定还是司法实践,大都把消费者看作是为生活消费的消费者。尽管对消费者的范围存在不同的认识,但基本上是大同小异的。国际标准化组织认为,消费者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美国的《消费者信用法》规定消费者为非因自己经营业务而接受由供货商日常营业中向他或者要求为他提供商品或者劳务的个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 条规定:“消费者是以生活需要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作为消费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原则上是居民,而不是经济运行的其他主体,即既不是政府,也不是企业或其他组织、群体。2、必须以个人生活消费为目的。3、必须有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因为若无此行为,消费者的权利便无从产生,因而也就不会受到《消法》的保护。
***若单位购买商品供职工消费,想知道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出现损害情况时,可将单位视为消费者。
与“消费者”定义相联系的问题是“什么是生活消费”。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消费物质产品或者耗费劳动服务的行为。其包括物质产品消费和劳动服务消费两种。而生产消费还属于生产过程本身,消费的结果是生产出新产品,其对于人们生活消费的影响只是一种间接因素,生产消费已纳入其他法律进行调整,在生产消费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适用其他法律得到救济如《合同法》。**需要指出的是农民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而作为消费者并受到《消法》的保护,是无可置疑的,但农民除了生活消费外,作为个体生产者他们还需进行生产消费,如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农药、化肥、种子等)。这种消费本不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但在立法时考虑到我国目前农业生产规模不大,生产单位以户为主,且农民在购买、使用农用生产资料时,经常受到假劣农药、化肥、种子的坑害。农民受害后由于各种原因,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故将其作为一种例外情况纳入《消法》中亦视为生活消费。
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和接受。
消费者的范围不限于直接有偿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还包括下列人员:1、购买者的家庭成员。有的人为家庭成员购买商品供其使用,家庭成员也会由于商品的质量等问题受到伤害。2、应购买者邀请使用商品的人。有的人买了商品不一定自己使用,而是给朋友使用,或是送人,商品出了问题有时会导致他人受到伤害。
**因商品和服务的质量问题造成“其他人”人身伤害可否寻求《消法》保护?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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