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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利(中国)销售代表营业守则

时间:2012-07-17 14:06来源:天爱 作者:旁观者 中国法律网

一、销售代表的申请

1 申请条件

1.1 年满22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申请,惟申请人不得为:全日制在校学生、公务员、现役军人、教师、医务人员、境外人员、安利(中国)的正式员工、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兼职的人员、有刑事犯罪记录及中国政府禁止的任何邪教或非法组织之成员。

1.2 申请人须具有初中及以上中文学历

2 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亲自签署有关申请书及推销合同,并通过安利(中国)培训考试获发《直销员证》后,其销售代表资格方告生效。

3 申请人向安利(中国)填报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借用、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其它不正当方法成为安利销售代表;如申请人提供不真实或不符合安利(中国)要求的资料而取得安利销售代表身份,安利(中国)保留一经发现即对其作出处理(包括取消其销售代表资格)的权利。

4 销售代表资格期限与续签规定

4.1 销售代表资格的有效期限以《销售代表推销合同》上的约定为准。

4.2 销售代表须于资格有效期届满前完成续约手续,以延续其销售代表资格,否则有效期届满后,销售代表资格即自动失效。

4.3 销售代表自其销售代表资格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安利(中国)解除合同,60日后,则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向安利(中国)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

4.4 安利(中国)保留接受或拒绝与销售代表续签合同的权利。

5 夫妻申请的有关规定

5.1 如夫妻双方均有意申请“安利卡”,则两人只可联名申请,并同时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其姓名,共同拥有同一安利编号,而不可分别拥有不同的安利编号。

5.2 如夫妻一方无意或不宜申请“安利卡”,则无需在申请书上签署其姓名;如其日后有意申请且符合申请条件,则只可在征得其配偶同意的前提下办理补加配偶名的手续,而不得另行申请新的安利编号。

6 为了加强对于销售代表资料的有序管理,同时保证公司电脑资源的高效使用,任何失效的销售代表记录将在其安利编号失效之日起计的六个月后从安利(中国)的电脑数据库中予以删除。

6.1 销售代表原有安利编号无论因何种原因失效,如其在失效未满6个月内即行提出新的申请,安利(中国)只会为其恢复电脑数据库中存储的原有编号资料。此规定亦适用于夫妻一方的安利编号失效后,另一方或双方另行申请新的安利编号的情形。任何滥用公司资源、以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方式取得之新安利编号,一经发现将被注销。

6.2 未经安利(中国)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安利(中国)电脑数据库中登记多于一个的安利编号,如有违反,则后申请的安利编号将被注销。此规定亦适用于在夫妻一方安利编号有效期内,另一方或双方另行申请新的安利编号的情形。

7 安利(中国)销售代表由安利(中国)统一招募,安利(中国)保留是否接受相关人士成为销售代表的权利。

二、销售代表的责任

1 恪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

2 遵守安利(中国)颁布的关于销售代表的各项营运细则、规章制度及其在合同期内所作之修正、变更、补充的规定。

3 共同维护良好的营运秩序

3.1 不得以任何方式诽谤、诋毁安利(中国)、安利(中国)员工及营销人员的声誉。

3.2 不得威胁、恐吓或侵害安利(中国)、安利(中国)员工及营销人员的人身及财产

安全。

3.3 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安利(中国)办公室、店铺、服务网点或其它与安利相关的活动场所的公共秩序,不得干扰安利(中国)、安利(中国)员工及营销人员之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

3.4 不得利用他人从事上述行为

4 严格遵守业务规定

4.1 订货、销货的规定

4.1.1 不得冒用、借用他人名义订货,亦不得将本人之《直销员证》和“安利卡”转让或出借给他人使用。

4.1.2 应审慎估算售货量合理订货,不得为达成业绩盲目囤积产品。

4.1.3 未经安利(中国)同意,不得在安利(中国)店铺、服务网点以外的公众场所公开展示、推广、摆卖安利产品。

4.1.4 在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须出示《直销员证》、“安利卡”、《安利销售代表推销合同》。成交前,需向消费者详细介绍安利(中国)的退货制度。成交后,需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售货凭证。

4.1.5 统一按产品标价进行推销:不得加价售货或擅自收取附加费用;严禁销售代表本人或假手他人以削价、变相削价等方式推销产品。

4.1.6 不得向任何以转售为目的的人员或商家提供或推销安利产品。

4.2 产品推广和顾客服务的规定

4.2.1 严格按照安利(中国)提供的产品资料介绍和推广产品,不得对产品的用途、性能、功效、用法用量等做夸大、失实的宣传,更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4.2.2 严格按照安利(中国)公布的政策程序处理消费者的产品退换事宜。对于消费者反映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受到人身、健康或财产损害的,应建议消费者立即停用相关产品,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转达安利(中国),协助安利(中国)妥善处理。

4.2.3 严禁以如下不正当的方式开展安利业务活动:

4.2.3.1利用他人开展违规活动以规避安利(中国)营业守则、营运细则和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

4.2.3.2不尊重顾客的自由选择,强行推销产品或擅自为其办理“安利卡”;

4.2.3.3误导、诱导顾客购买其所不需要或明显超过其合理消费量的产品;

4.2.3.4在安利(中国)经营、服务场所或其它公众场合阻拦他人、进行陌生推销及推广业务;

4.2.3.5沿街兜售叫卖;未经同意,进入他人住所或办公场所强行推销产品,滋扰他人生活工作;

4.2.3.6以向非特定对象广泛散发名片(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共场所大量派发、向住宅信箱随机投放等)的方式招揽顾客、推销产品及推广业务;

4.2.3.7 以夸张、曲解安利业务计划的不正当方式进行业务宣传和推广;

4.2.3.8 以给付利益的方式利用他人进行推销;

4.2.3.9 抢夺他人客源,进行不正当竞争;

4.2.3.10利用职权或正职工作便利开展安利业务活动;

4.2.3.11 开展业务工作中的其它不当行为。

4.2.4 不得利用安利资源推销或推广非安利(中国)提供的产品、活动或服务,也不可从事与安利存在利益冲突或有悖于商德法规的其它产品或服务的营销活动。

4.2.5 不得在中国大陆市场推广安利(中国)以外的其它市场的安利业务或推销非安利(中国)提供的来源于其它市场的安利产品。

4.2.6 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得贬抑、诋毁、攻击其它职业、行业、公司、品牌、商品及其从业者的声誉。

4.2.7 不得散布任何未经安利(中国)核准的、与公司业务营运相关的各类政策信息,不得对安利(中国)发布的各类信息作失实的传播或宣导。

4.2.8 严禁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涉及政治、宗教、迷信、传销及其它不正当或不道德的言行。

4.2.9 不得弄虚作假,以人为调控或操纵业绩的手段谋取不当利益。

4.2.10 遵从安利(中国)规定,仅在销售代表所登记的安利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域范围内开展业务推广活动。

4.2.11未经安利(中国)同意,不得在任何媒体上(包括但不限于国际互联网、手机短信平台等)刊播有关安利产品、业务的广告或进行安利产品、业务的推广,亦不得通过其它渠道传播与散发与安利产品、业务相关的广告或宣传资料。

4.2.12认真履行销售代表责任、义务和公司赋予的工作职责,认真完成公司委派的各项工作任务。所有工作事项不可交由他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或其它亲友等)代为完成。

5 遵守业务辅销资料政策

5.1 只可使用安利(中国)指定的文字、录音、影像等辅销资料或辅销器具开展业务活动。销售代表因使用非安利(中国)核准的辅销资料或辅销器具开展业务活动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销售代表本人承担,因此令安利(中国)遭受损失的,安利(中国)将依法向其追索。

5.2 不得展示、推广、售卖、分发任何非安利(中国)指定或核准的辅销资料及器具;尤其不得利用安利业务关系或通过雇佣、教唆、协助或纵容其它人员等方式进行上述活动。

5.3 未经安利(中国)许可,不得自行或通过其它单位或个人制作、出版、发行任何与安利有关(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安利产品、业务、营销方式等相关领域)的印刷品及视听资料。

5.4 必须使用安利(中国)统一格式的名片开展业务。若自行印制,则须符合安利(中国)规定的内容和样式。

6 未经安利(中国)批准,不得就与安利产品或业务有关的话题擅自接受新闻媒介、出版单 位或个人作者的采访。

7 未经安利(中国)批准,不得接受与安利的产品类型和经营方式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团体或个人的邀请进行演讲、授课及经验分享。在接受其它企业、团体或个人的邀请进行上述活动时,如内容涉及安利,亦须事先征得安利(中国)的同意。但不可借助安利的业务关系和渠道宣传、推销相关活动票券及资料。

8 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关于营销人员培训会议及活动的各项政策,不自行举办任何形式的与 安利业务或产品相关的会议、培训和活动,亦不借用其他个人、团体、组织、公司或企事业单位名义进行上述活动。

9 未经安利(中国)许可,不得擅自跨越其所登记的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域范围参加与安利业务或产品有关的会议、活动等。

10 不得利用与安利业务相关之场合、资源或关系进行融资、集资、募捐等活动。

11 销售代表有责任配合安利(中国)对于营业守则案件的调查工作,不得提供虚假不实之资料、陈述,误导安利(中国)的调查工作。

三、安利名称、商标及著作权

1 未经安利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1.1 将与安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企业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案作为其他任何机构、组织、活动的标识、商标、商号、企业名称、域名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使用;

1.2 生产、销售任何非安利(中国)提供的带有与安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商标、企业名称、企业标志、产品包装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包装装潢的产品;

1.3 将安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商标、企业标志、产品包装设计以相同或近似的方式使用于任何包装、广告、网站、宣传资料;

1.4 以任何方式使用以安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名义制作、出版的文字、美术、摄影图片、动画、音乐、录像等资料,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复制、转载、在网络上设置链接等。

2 前述“安利公司关联公司/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安达高集团(ALTICOR Inc.),美国安利公司(AMWAY Corporation),捷星公司(QUIXTAR Inc.),捷通公司(ACCESS Business Group Inc.)等。

3 前述“安利公司商标”包括安达高,ALTICOR,安利,安丽,AMWAY,捷星,QUIXTAR,捷通,Access等在安利系列产品上使用的注册或未注册商标。

四、监督与处分

1 销售代表发现本人权益受到侵害时,须以书面形式向安利(中国)提出投诉及维权要求。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十二个月之内未向安利(中国)提出的,安利(中国)保留不予受理的权利。

2 销售代表若违反本守则或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对安利产品声誉、市场和谐及企业形象造成伤害的,安利(中国)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安利(中国)营业守则处分等级制度决定对相关责任人的处分方式,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或书面告诫;暂停履行合同;缓发或扣发其部分、全部收益和奖励;暂缓或取消相关荣誉奖项及表扬;不予续签或立即终止销售代表合同等。

3 销售代表涉嫌严重违反本守则,安利(中国)有权在调查期间采取先期冻结业务权的措施,并将视最终的调查结果对其做出处理。

4 销售代表在接到安利(中国)的处分通知后,如有意申请复查,须自处分函签具之日期起计的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利(中国)申请复查{收件单位:安利(中国)全国业务部营业守则组},逾期公司保留不予受理的权利。

4.1 申请复查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应安利(中国)之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4.2 复查结果包括维持、修正原有之处分决定,或由地区业务部重新展开调查。

4.3 复查期间,原处分决定依然有效。

5 销售代表的配偶如有违反本守则或公司其它纪律及规章的行为,销售代表须承担连带责任,并接受公司之相应处分。对以任何形式规避安利(中国)营业守则约束之行为,一旦查实,安利(中国)将追究销售代表本人的违规责任。

6 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如销售代表因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安利(中国)制定的各项守则、制度和营运细则而危害安利(中国)利益的,安利(中国)依法保留追究和索赔的权利。

五、其它

1 本守则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2 安利(中国)可按市场情况及需要和国家政策的要求修订有关销售代表的各项纪律及规章制度,有关修订将通过《安利新姿》、《安利业务信息速递》等途径公布或其它方式通知销售代表,销售代表应自动接受并遵守该调整。

3 所有政策以安利(中国)公布的最新资料为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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