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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把我忽悠了一年多,还有多少劳动者上当

时间:2012-07-20 12:45来源:川流不息 作者:☆魅力の聲☆ 中国法律网

湖北省事业单位临时工劳动维权遭遇“有法不依”“不作为”,投诉无门 刘文俊,女,湖北省汉川市中医医院(事业单位)临时工,1997年参加工作,工龄十年有余。2008年1月3日单位一纸通知将我清退,本人不服,穷尽各种方式维权,至今未果。我的邮箱:chkm2008@,联系电话:0712- 劳动维权一年多来,遭遇了太多冷言与白眼,我心力交瘁。或许我是因为过于相信法律,从一开始就错了。 相关事件: 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首次将与事业单位有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纳入保护范围;赋予超过十年工龄的劳动者有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力) 2007年10月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文件《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03号),要求2007年12月底前“原则上应将所有临时聘用人员全部予以清退”。 2007年12月29日下午,汉川市中医医院召开临时工会议,要求临时工在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上签名。该协议书含有“自愿放弃其他权力”的条款。 因事业单位临时工历来低工资、低福利、无社会保险,签协议书即意味者放弃向单位追索社会保险、“同工同酬”的权力,同时工龄归零。 2007年12月30日至2008年1月1日,法定“元旦”休假。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 2008年1月2日,单位继续要求与我签订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我提出与家人商议后再答复。 2008年1月3日,对比一下招用童工的处罚。单位院长向我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并告知我该通知已于2008年12月31日下午5时送达于我住处“门缝”,通知已于送达“门缝”时生效。 我不服,于当日下午向汉川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2008年1月11日,收到汉川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2008年1月14日,向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立案庭工作人员及相关领导向我告知本案涉“政府行为”,法院不能受理,拒收诉状,拒不立案,亦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 2008年1月至2008年5月,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省长信箱连续投诉,遭遇无数个“已作废”后,收到省长信箱回复“已转汉川市信访局”。 2008年6月26日,经汉川市信访局下转,汉川市卫生局出具书面信访回复:“清退”符合相关政策;社会保险按规定办理;收取临时工的“管理费”按规定退还。(至今未落实) 2008年6月30日,我不服汉川市卫生局信访回复意见,坚持认为对我的“清退”既违法也违反省办公厅“政策”的规定,依据《信访条例》向汉川市人民政府提出信访复查申请。 2008年8月29日,经多次催索,收到汉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的复查意见:“清退”符合相关政策;社会保险按规定办理;收取临时工的“管理费”按规定退还。(至今未落实) 2008年9月19日,我不服汉川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查意见,依据《信访条例》向孝感市人民政府提出信访复核申请。 2008年12月11日,经多次催索,收到孝感市人民政府群众来访接待中心出具的复核意见:工伤期间工资。不予受理。告知向法院起诉。 2008年12月至今,连续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省长信箱投诉《孝感市人民政府“有法不依”“不作为”》。 转湖北省省劳动保障厅2次,回复:已经信访复查、复核,依据《信访条例》,不再属其受理范围。 转被投诉人孝感市人民政府1次,回复:请正确理解国家相关政策。 其他投诉均被标注“已作废”。 至今,汉川市中医医院以“未收到上级指示”“为临时工办理社会保险无先例”为由,拒不为我办理社会保险。参加工作时收取的“管理费”在办理算断手续时才能退还。 我太天真,过于相信法律、公平、正义,没想到“政策”(湖北省办公厅文件)比法(《劳动合同法》)大,胳膊始终拗不过大腿。 相关书面材料的照片已存入网络相册,足以证明我遭遇到的“有法不依”“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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