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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指南

时间:2012-07-17 15:02来源:时话时说 作者:天使坏坏 中国法律网

信息来源: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8-4-18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县就业局 发表日期: 2007-5-19 21:54:39 阅读次数: 478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和范围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五类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看着招用童工的处罚。可以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但因单位等原因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即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4、 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批准成立的城镇集体企业。城镇大集体下岗失业人员是指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下岗人员;参加了失业保险但因单位等原因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原城镇大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城镇大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5、“零就业”家庭成员。 指城镇家庭户籍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无一人就业的城镇家庭成员(《再就业优惠证》限发一人)。
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程序
1、本人申请。上述第一类人员,属下岗职工的凭企业出具的下岗职工相关证明,属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的凭《江西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第二类人员凭破产企业发放一次性安置费的证明,第三类人员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有关证明和《江西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劳动合同短期化。第四类人员,属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凭企业出具的下岗职工相关证明,属原城镇大集体企业失业人员的凭《江西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第五类人员凭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证明,以上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向企业或原企业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再就业优惠证》限发一人),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经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张榜公布。接受申请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认真核实情况,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向申请对象所在社区或企业张榜公布7天。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凭公布的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和个人申请材料,填写《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核定。接受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向同级工商行政部门了解申请人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历史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视同工伤。必须给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要说明原因。
三、《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
1、《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人本人使用,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再就业优惠证》上要标注有效期限。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并由发放部门负责收回。
2、《再就业优惠证》根据《意见》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并加盖发证单位的公章。
3、《再就业优惠证》持有人已享受到相关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相关优惠政策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
4、《再就业优惠证》实行统一编号,一律免费发放,每年由发证机关年检一次,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
5、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扶持政策的,《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6、《再就业优惠证》的工本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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