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我国继2007年6月通过《劳动合同法》、8月通过《 此前,在劳动争议仲裁法处理程序上,我国一直沿用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下称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其相比,不仅从法律效力上将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从国务院行政法规提到国家法律高度,而且在具体内容上有所突破,具有四大亮点。 1、用人单位必须提供争议证据 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管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招用童工的处罚。这样规定科学合理,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负担,较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诉讼权利。 2、仲裁时效从60天延长至一年 在仲裁时效制度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如下修改:其一,将仲裁时效由60日延长至一年。以前的劳动争议案件,常常因为仲裁时效太短,劳动者又不知道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以致失去将争议诉诸法律的机会;其二,对仲裁时效起算点作出修改。《劳动法》规定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现行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劳动争议时效的起算点为“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从而在仲裁时效起算点的法律适用上一直存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从而终结了时效起算点的争议,对于明晰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其三,明确了仲裁时效可以中断、中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未明确仲裁时效可否中断中止,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在仲裁时效过程中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仲裁时效重新计算;发生中止事由的中止期间不计入时效,待中止事由过后继续计算。这样规定可以在法定条件下使仲裁时效得以延长,承继了民法时效的理念,具有立法上的统一性。 3、“一裁终局制”杜绝恶意诉讼 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定仲裁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如果当事人不服,起诉到法院,则一审一般为6个月,二审一般为3个月。以往总有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审限制度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使劳动者不能得到法律的及时救济。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仲裁环节对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这意味着今后如果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这是新法的一个极大亮点,将大大减轻争议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负担,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