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金融企业取得的以物抵债的房产,房产税应如何缴纳?
1、根据大地税函【2001】118号文件第二条:对金融企业取得的以物抵债的房产,凡金融企业未投入使用或在账务处理上未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统一规定之前,暂免征收房产税。 2、上述文件是在大连地区执行的,想知道房地产。其他地区的相关政策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咨询)。
1,关于金融企业取得的以物抵债的房产应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金融企业取得的以物抵债的房产,凡金融企业未投入使用或在帐务处理上未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末作统一规定之前,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参考文件: 地税函[2001]181号《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房产税是以房屋原值作为计税依据,作为以物抵债房产,事实上房地产。其原值应当为抵债时所确定的入帐价值, 房产税=原值*(1-扣除率)*1.2% (一)、一般金融企业取得的以物抵债的房产原值: 例1某项贷款余额为60万元,表内应收利息5万元,表外应收利息2万元。经法院裁决,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goufang/goufangliucheng/2011/1229/62087.html。借款人以一套房产清偿该笔贷款,该房产的公允价值为40万元。支付有关费用0.8万元和相关税金2.3万元。 1、支付税费时, 借:其他应收款--抵债费用房产3.1万 贷:现金、应交税金等科目3.1万 2、取得房产产权,按贷款的帐面价值记帐(贷款帐面价值=60万+5万+2万=67万元), 借:待处理抵债资产房产67万 贷:xx贷款60万 应收利息5万 其他应付款--暂记表外应收利息--房产2万 (二)特殊政策: 财金〔2001〕189号 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税费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3日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我部分别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1]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现就以上文件中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时有关税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不动产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不动产和利用该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以自有或第三方不动产抵充贷款本息的借款方在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时,应依法纳税。 二、对资产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回收的房地产指已办理过户手续,资产公司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地产。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纳税确有困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免。 三、对资产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01]7号文件只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适用于抵债资产原使用方。抵债资产原使用方在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仍应按有关规定缴费。对于抵债资产原使用方确实无力缴纳过户费用的,由抵债资产原使用方向所在地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申请减免。对于中介机构(如房地产交易中心等)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问题,依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抄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如果该金融企业已将债务重组的房产计入固定资产 就应该按照入账价值为基数 按照适当的比例缴纳房产税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