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我的父母办理离婚,我归我母亲抚养(当时我14岁),当时共有一处职工住房,我父亲书面协议“该房归他所有,但永久由我和我母亲居住”。而后,我父亲再婚,并生有一女。我母亲一直没有再嫁。 该房产是我父亲的企业福利房,理论上是父亲名下,但企业还没有下发房产证。 我想了解: 1 我父亲百年之后,房子是否全部由我和我母亲继承,那个二婚妻子和小女儿有没有权利分这个房子? 2 房子如果想要出售或者出租,凭那份协议,我们有权利作为代房主这样做吗?
1、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分析你父亲所立协议的内容和效力,单从其协议的内容来看你父亲明确了你母亲永久居住权即使用权,在该协议没有被你父亲撤消之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然而你父亲立此协议的前提是该房为自已所有的情况,但是单位福利房的产权是属于小产权房,也就是单位对该房享有所有权,你父亲只有使用权,尽管如此,近几年单位房进入改制阶段,即由个人买下全部产权后并可以进行上市交易。房地产。如此以来,如果你父亲办理了房屋的转性,则其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并有权进行处置,其包括赠与,出租和交易等,则你父亲立协议由你母亲永久居住是有效和合法的,但是这协议明确的是你母亲享有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因此该房仍是你父亲的财产,当你父亲去逝后该房成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中包括他现任的妻子孩子和你本人及兄弟姐妹和你父亲的父母均有权继承。 2、如果该房没有转性考虑到你母亲的一直居住的事实,单位也不会采取收回等法律措施。理由很简单,尽管单位是分给你父亲的福利房,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你们全家居住这个事实。 3、不能改变其房产的所有权。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