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物业法》或《物业管理条例》,各地根据建设部等颁发的有关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地方性的法规。 这些法规大多都明确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法律责任等。 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运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也关系到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和招标能否真正体现广大业主的意志。不少地方规定业主大会由住宅出售单位会同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但对住宅出售单位、开发商等拖延业主大会的召开则无处罚性的规定。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大会的运作程序规定得比较详细,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业主或业主代表出席;经百分之十五以上业主或者业主代表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听听 业主维权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区住宅管理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市住宅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召集,并建议有关部门或机关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物业)管委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大会召集人推荐;十名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提名,也可以推荐候选人。为保证管委会公正地履行职责,深圳规定管委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不少地方性法规都规定了行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权力,但保护消费者的条款不多,也缺乏可操作性,有关受理业主投诉的条款也比较简单。《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对给产权人或使用人利益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有权解除委托管理合同。《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则要求政府部门答复业主的投诉,规定区、县房地产管理受理投诉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答复投诉人。 关于物业收费,各地都规定了具体的收费项目,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的收费标准是不一样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