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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私自卖房给姐姐 法院认定属于恶意串通

时间:2010-11-24 21:4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离婚前私自卖房给姐姐 法院认定属于恶意串通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28日08:07  南京晨报

  晨报讯 直到妻子到法院起诉离婚之后,赵康才知晓原本属于的那套房子已经和他没关系了,妻子竟瞒着他将此房悄悄卖给了自己的亲姐姐。

  这套房产已经足足有近30年的房龄了。“这套房子原来是我岳父分配的公房,他去世后我岳母又买下了这套房子的产权。”赵康说,2003年的时候,岳母将房子以买卖的方式过户到了他的妻子常环的名下。“这是我们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毫无疑问应该属于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赵康笃定道。

  2009年,赵康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后,得知妻子竟到法院起诉离婚了。更让赵康意外的是,这套房子的产权人竟已经变成了妻子的二姐常娟的名字。常环倒也不隐瞒,声称她私下已经将房子卖给了二姐。

  据赵康介绍,他和妻子的矛盾已经存在一段时间了。“她把房产卖给姐姐,意图很明显,就是为了不让我离婚时分到房产。”赵康说,这肯定是姐妹俩之间串通好了的。

  可从常环口中,记者获知,其姐妹三人的关系并不是很好,也曾因为这套房产闹得水火不容。常环说,其大姐曾经向法院起诉,认为母亲多年前将房产过户到她名下,侵犯了其,后来经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即将该房归还给母亲,等母亲百年之后再作为遗产由子女继承。“后来为了节省费用,我才将此房直接过户到二姐常娟名下,她也保证将来我们的继承权利不受侵犯。”常环说,这套房子本来和赵康就没有什么关系。

  对于妻子的一番说辞,赵康自然不能认同,他铁了心要讨回房产,日前,他将常环姐妹俩一起告上了白下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常环的行为属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常娟明显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两被告恶意串通,侵犯了赵康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法院最终判决常环姐妹俩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姚均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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