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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私卖房前妻要房获支持

时间:2010-11-24 21:4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法院判决女方支付男方房产折价款67万元,购房者维权另行解决

本报讯 (记者张媛 通讯员李倩)离婚时没分财产,离婚后丈夫私自卖房。近日,房山法院判决房屋归前妻所有,前妻给前夫房产折价款67万元。而购买该房的事主,主张房屋所有权,未受法院支持。

原被告均称要房产

宋某称,2009年,她与大康(化名)离婚,双方同意对共同财产另行分割,房屋等共同财产并未做处理。然而离婚不久,宋某得知,她与前夫离婚前购买的房屋已经被卖了。宋某起诉前夫,索要房产,但同意给前夫适当经济补偿。

被告大康辩称,双方离婚后,原告将被告赶出共同居住的房屋,导致被告不得不在外租房居住,共同财产未予分割,甚至连被告的个人财产及物品未被允许携带。虽然离婚时,判决孩子归原告抚养,但原告根本无时间照料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孩子的健康成长面临严重困难,同时原告拒绝被告对孩子的探视。

所以,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原告返还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将共有房屋判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院判原告花钱“买回房产”

小李购买了大康私自出售的房产,庭审时,作为第三人出庭。

小李称,2009年11月26日,他通过中介购买了被告大康的房产一套。合同已签署,并交纳相关契税取得购房发票。但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得知法院已对该房进行了保全,无法过户。目前这套房屋已经升值,如果法院判令房屋归原告所有,将给自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小李再三要求法院判令自己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将房屋过户给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具体财产的归属及份额,应本着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以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为宜,故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房产折价款67万元。

另外,法院认为被告未经作为房屋共有人的原告同意,擅自将房屋卖予小李的行为无效,故小李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合法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小李与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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