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时妻子可否承租分割-法律快车 【客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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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和单位或房管所之间,因涉及第三人,故不是,对于这样的房屋不能直接处理房产归属,但对 于承租权却可以处理。 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了九种夫妻双方均有权承租公房 的情况,但是其中部分条款(婚后转化)因与新的《》及两个《婚姻法解释》的规定有相抵触的部分,所以应归于无 效。这样,现在只能以缔结婚姻的时间将中的公房承租分为三种情况分析:第一,一方婚前取得的承租权;第二,双方婚前 取得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第三,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承租权。 根据您介绍的情况,男方婚前即向房管站承租了公房,后因结婚调换了面积较大的住房。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属于夫妻一方在婚前取 得的承租权。虽然在结婚的情况下公房本身发生了变化,即发生调换,并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租金,但追根究底,现在的这套公房 承租权仍是基于男方婚前取得的公房承租权而来。根据现行《婚姻法》的精神,这种婚前公房承租权的个人财产属性,并不因此而发 生变化。 这样看来您的情况不属于1996年《解答》的范围,但该《解答》第5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 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缴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 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这是您获得居住权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应当积极争取。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