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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协议中房产等财产的赠与约定能否撤销

时间:2010-11-24 21:4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夫妻离婚协议中房产等财产的赠与约定能否撤销-法律快车

离婚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男女一方当事人为了能和对方离婚,提出放弃自己所属的那部分房产的产权给对方或子女,在离婚后又反悔。那么,离婚协议中房产等财产的赠与约定能否撤销吗?


律师解答】

不可以撤销。
理由: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同意赠与房产,登记离婚后,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及主张撤销该项赠与。如果赠与人可随意撤销赠与,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二是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法院增加了诉累,因此引起的社会负面影响显而易见。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的财产赠与,也是当事人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如果当事人一方反悔,而请求变更或撤销的,法院在审理后未发现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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