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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离婚案的公房租赁权该如何处理?

时间:2010-11-24 21:4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李女与柯男结婚后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租赁一套公房居住,1990年柯男因车祸致残,丧失部份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李女忙于工作,请保姆料理家务照顾孩子。不料柯男与保姆勾搭成奸,李女即起诉要求离婚。调解中,双方就诸多问题均已达成协议,唯对租赁的公房由谁续租产生争议。李女单位条件较好,申请住房未尝不可,但李女认为柯男不是人,要给予惩罚故此不让。

    本案事实很清楚,造成家庭破裂的过错责任在柯男,李女要工作又要抚养孩子,本应将房子判由她居住,但柯男系残疾人经济来源不固定,生活难以自理,外出找房困难较大虽有过错,仍不失需要照顾的因素。故法院与李女单位联系将情况作了通报,取得了单位的支持,解决了李女的住房,李女也认识到柯男有错,不能一棍子打死,既然是非已经分清,也就不再坚持要住房。最终该房由柯男居住,李女由单位安排住房自觉搬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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