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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

时间:2010-11-24 21:4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关于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

 

1999年6月3日  国税函(1999)391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事项

申办材料:1. 申请书(原件);
2. 当事人身份证件或单位合法资格证明(“三资"企业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 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4. 房地产权证(原件);
5. 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一式二份);
6. 契税完税证(备查联)及契税完税贴花(原件,纳税后提交);
7. 其他有关文件。
其中:
*赠与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7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1.经公证的赠与书、受赠书或赠与合同(原件);
2.人死亡证明及经公证的遗赠证明(原件);
3.属商业等六类项目用地和赠与花园住宅,需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副本)及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据。
*继承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7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公证书(原件);
3. 境外人士继承已购公有住房的,需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副本)及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据。
*分析(分割)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7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1.分析(分割)协议书;
2.由市或区、县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土地勘测报告。

 办理程序:登记业务流程:房地产登记办理流程:案例受理→ 登记初审→ 登记复审→ 领导审批 →缮证/核证 →发件→ 归档→ 案例→ 办理结束

 收费标准及依据:1. 登记费
(1) 赠与、继承登记
由受赠人或继承人按房地产评估值的1%缴纳(已购公有住房的受赠人为购房时同住人或人的,及已购公有住房的继承人,由受赠人或继承人按购房时售价的1%缴纳)。
(2) 分析(分割)登记
个人产权 100元/件 由申请人缴纳
其他产权 200元/件 由申请人缴纳
2. 合同印花税
(1) 赠与
由赠与双方各按房地产评估值的0.05%缴纳,但遗赠由受赠人缴纳。
(2) 分析(分割)
税务部门办理
3. 权证印花税: 5元/本
4. 契税: 由财政局征收
收费依据: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沪价房(1997)第150号 沪财综(1997)第038号《关于调整房地产登记、勘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办理依据:办理登记依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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