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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房产登记夫妻双方须到场 未婚的应提供未婚证明

时间:2010-11-24 21:4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合肥:房产登记夫妻双方须到场 未婚的应提供未婚证明     为了保护隐性共有人的权益,2009年3月10日,合肥市房产局规定,今后房屋所有权人(自然人)进行房屋登记交易时,须夫妻双方到场签字。未婚的,应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据介绍,过去一些市民在感情破裂后,背着爱人将以自己名字登记的房产私自出卖,损害了对方的权益,但因为其是房主,房产部门不好干涉。为了保护隐性共有人的权益,合肥市房产局规定,房屋所有权人(自然人)进行房屋登记交易时,须夫妻双方到场签字。未婚的,应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目前的商品房初始登记实行“按套登记”,重复收取的资料较多,本着节约的原则,合肥市房产局决定分类调整商品房初始登记规定。对购房人委托开发企业办理房屋登记的,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时,可按实际销售套数以幢为单位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对购房人自行办理房屋登记的,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时,仍以套为单位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
  合肥市房产局还对房屋登记工作时限进行压缩。个人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时限缩短到10个工作日;房地产开发企业大批量代办房屋所有权登记,承诺工作时限为30个工作日。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转移登记承诺工作时限调整为5个工作日。
  为防止造成“一房两证”,合肥市房产局将按照商品房预销售的做法,在1年内逐步建立起拆迁安置房、单位自建房登记电子楼盘表。在电子楼盘表建立之前,各登记办证单位办理拆迁安置房、单位自建房登记时要按照楼盘表模式建立纸质清册,确保房屋登记的准确性。
  此外,抵押权转移登记中涉及到的民企抵押合同不应强制要求其办理公证。民间个人与企业之间借贷可以办理抵押登记。在房屋所有权人不增加或减少的前提下,房屋所有权由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视为所有权变更登记,不收取交易手续费。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与商品房、私房交换时,交换价值相等的,免征契税和土地收益。(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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