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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用标准价购买的公房能否继承?

时间:2010-11-24 21:4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公房能否作为呢?公房(公有住房、公产住宅)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包括公民的房产,但这里的“房产”,是指所有权归死者所有的“私房”,包括产权房和已转为私房的公房(俗称售后公房)。未购买并办理产权证的公房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公民对该房屋仅享有使用权和租赁权,并没有所有权,而使用权和租赁权依我国法律规定是不可以继承的。所以公房不是死者的个人遗产,自然不能继承。


    对于单位职工用标准价购买的公房,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园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纳,实行标推价。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可以在购房5年以后进人市场出售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可见.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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