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女士与李先生结婚已有10年,其间李先生及儿子与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本市购买房屋1套,并在产权证上登记为李先生与儿子共同共有。此后,陆女士与李先生因夫妻感情破裂离婚,但对上述房屋未作处理。去年9月,陆女士以李先生隐满离婚时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对上述房屋及室内装潢与李先生各半分割。 李先生在法庭上辩解,该房屋的产权证是其与第一任妻子孙某所生儿子的,实际出资人是孙某,故要求将该房屋按其与儿子、陆女士每人各得三分之一来进行分割。 审理中,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该房屋及室内装修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总价为943660元。 法院认为,诉争房屋系陆女士与李先生婚姻期间购买,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对于李先生认为该房屋系孙某出资购买的意见,因孙某与其有利害关系,证言证明力较差,故对该意见不予采信。对于儿子有三分之一份额的意见,因购房时儿子未成年人,实际出资人为李先生,据此不予采纳。■卢晓华富力振 (责任编辑:admin) |